中國大乘佛教有一項憑空捏造的謠傳,認為在家人若閱讀律部典籍,當生就不得再出家。此說當然是子虛無有,毫無根據。或許是大乘佛教的出家人唯恐令在家人知悉自己的非法非律等鄙漏之處,會因此心生輕賤,故而貼上這條符咒,實施愚民政策。

    事實上,並無在家人不得閱讀律部的規定。相反地,在家人可藉此瞭解出家人的生活形態,在行供養之時,不致逼令出家人犯戒,造成對方的困擾。但是,在家人也不可因此自詡為僧團的糾察隊,逕自執起「戒尺律鞭」四處鞭責比丘。比丘若有非法或非律之處,如來在家弟子應秉持愛護僧伽名譽之心,私下善意規勸。倘對方仍執迷不悟,可交由僧團發落,譬如比丘律中「不毀鬼神村」一戒即是適例,該戒緣起是導因於比丘濫砍花草樹木,有某樹神本欲殺之,但念及殺害比丘是極重大惡業,必使自己長劫淪於地獄受苦,故尋佛陀秉公處理,佛陀讚嘆樹神的明智,並因此制訂此戒。

    如遇有僧團包庇不為舉發,在家人自可遠離這種已沈淪墮落的僧團,不需再與惡知識為伍。但「僧事僧決」,「僧俗有別」,除非涉及犯罪,否則在家人不具僧伽的身份,沒有資格干涉或決斷僧團的是與非。倘大肆張揚,甚至以媒體或網路公然指摘對方的過失,此舉無異自毀通往解脫之路,是以如來在家弟子(尤其是已證初果的在家弟子)絕不可能有此愚痴行徑。

    相對地,出家人應愛惜及重視戒律如同自己的生命,因為出家非家,專精梵行,既已身披福田衣,所代表的就已不單是個人的出家身份,更攸關一切四雙八輩的聲譽及正法存續的因緣(見北傳雜阿含經大迦葉相應品)。尤其在家人 之所以願意對僧眾殷勤供養,有很大的原因是出自於對比丘持戒的信心及敬仰,倘有玷污、毀損戒行,勢必嚴重影響在家人對三寶的淨信,也極易招惹外道的攻擊與譏嫌,此由戒律的產生多是因比丘或比丘尼的不當言行招致在家人或外道譏嫌可資證明。是故比丘應時時保持正念及正智,知慚、知愧、不放逸,對於有侵及、毀損戒行之虞都不應以「隨緣」、「渡眾」、「不執著」或「不符時空環境」等荒謬藉口妥協讓步,甚至自欺欺人,孰不知「愈來愈方便」就是「愈來愈隨便」。「佛」、「法」、「僧」若真是無價之寶,毋須宣揚,自有善根福德之士發掘,是以欲護持正法,自應先端正自己的身口意,持戒嚴僅,毋須四處奔波說法,亦毋須募款集資興建道場蓋大廟,蓋戒行若不清淨,其知見必然亦不清淨(見北傳中阿含七車喻經),所宣說的也不過是像法或末法,又如何服眾?何苦自誤誤人?何苦成為三寶千古罪人?尤其只顧一頭熱地說法,一旦遇上在家人或外道譏嫌:「說得如此之多,又能做得到幾分?」也只能報以羞赧,無言以對。是故出家人只須切實遵照摩訶迦葉尊者於佛般涅盤後僧團第一次集結時對僧眾的宣告:「如果是佛陀以前所未曾制訂過的戒律,我們就不應該增加任何佛所未制訂過的戒律;反之,是佛陀先前所制訂過的戒律,今後一條都不應捨棄!我們都應當追隨佛所制訂的戒律而學習!」。如此,自能令在家人產生淨信,自能懾伏天魔外道,亦自能令正法常駐世間。 (原文: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參見北傳《四分律卷第五十四》)

    從律部典籍記載中可知,世尊為僧團的十種利益而制定戒律(北傳摩訶僧祇律、四分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第一卷),分別是:一、能吸收在家人加入僧團。二、能令僧團歡喜。三、能令僧平安且樂住於僧團。四、能降伏破戒。五、使有慚且知慚者得安樂。六、能令不信者心生淨信。七、能令已具淨信者增長信念。八、當生斷除現在(已生)煩惱。九、斷除未來(將生)煩惱。十能令梵行得以久住世間,顯揚正法廣利人天。

    因「欲」緣「染著」而生「後患」,我們從律部的記載中可以很明顯地發現,世尊制訂戒律的目的無非是為防堵「欲」、「惡」、「不善法」。其基本精神是以世間道德善法為基礎,以「自護、護他」為方便,以解脫涅盤為目標。更重要的是出家人的言行萬不可帶給在家人困擾與壓力,彼此間應保持良好的互動。所以每一條戒律的制訂,背後都有其制戒緣起,就如同世間法律的產生皆有其立法理由。若欲正確瞭解戒律含意,一定要通達其緣起,否則僅憑「戒相」恣意解釋戒律,必將自誤誤人,甚而引火自焚,後患無窮,是極危險又愚痴的行徑。就如同欲正確適用法律,若不探求立法原意,僅一味玩弄文字遊戲,到頭來也只不過是個法匠,不但損及當事人的權益,更加無法真正實現公平與正義。

    末學曾深思出家人與在家人間究竟該循何種正確的模式建立起良好的互動,方不致逾越彼此間應有的份際與倫理。直至拾起北傳律部聖典,赫然發現原來佛陀早在律部已直接對出家人有所教誨,同時也間接對在家人上了許多寶貴的課。本單元內容皆係選譯自北傳律部,內容豐富有趣,彌足珍貴,歡迎有智法友一起一探究竟。

在家弟子喬正一謹誌於西元2006/4/8八關齋戒日

 

 
  ◎佛陀制戒的因緣 ◎佛陀允許以各國方言學習佛法 ◎不得安樂死(1)  
◎佛陀制戒的目的及利益 ◎比丘不得受雇於他人 ◎不得安樂死(2)
◎世尊的預言 ◎未經父母同意不准出家 ◎不得安樂死(3)
◎七個夢(僧團未來的命運) 不准不白僧度人出家 ◎不得安樂死(4)
◎生滅法與水老鶴 ◎十日衣 ◎不得歎譽死與快勸死
◎僧團第一次集結(1) 不得以毛向外而披大緂 ◎論拆除維生系統與殺生罪的成立
◎僧團第一次集結(2) ◎高床的限制 ◎遮不至白衣家受食
◎僧團第二次集結 ◎賑災施衣--亡國焚城錄 ◎吟頌經文
◎戲    水 ◎過午不食與觀聽歌舞 ◎守園人與七日蜜
◎手不捉金銀 眾不差輒教授苾芻尼學處(1) 與女人共處一室及過夜
◎佈薩錢 眾不差輒教授苾芻尼學處(2) ◎淫女獻媚之家受食
◎當孝敬供養父母 ◎破戒的惡報 ◎八敬法
◎不得飲酒戒 ◎不得於怖難處居住 ◎無根謗--毀謗與偽證
◎造小寺學處 ◎不得妄稱過人法 ◎假根謗--指鹿為馬
◎不得飲有蟲水(1) ◎過人法的例外(一) ◎假根謗--指鹿為馬
◎不得飲有蟲水(2)--寧死不犯戒 ◎過人法的例外(二) ◎七次出家六次還俗
◎過午不食戒(1) ◎過人法的例外(三) ◎不得肛交
◎過午不食戒(1) ◎過人法的例外(四) ◎不得口交
◎比丘不准吃蒜 ◎過人法的例外(五) ◎比丘不得幫助或教人逃漏稅
◎不得非時食及停食食 ◎歸還遺失物 ◎非時入聚落囑比丘
◎比丘尼不准吃蒜 ◎比丘不得作媒 ◎覆缽十法
◎不清淨的布施 ◎比丘不得作媒 ◎習    氣
◎覆藏他罪學處 ◎不得繪畫 ◎淫戒--比丘被強姦(阿蘭若行處)
◎天女誘僧 ◎不得偷盜神明之物 ◎不准持誦咒語(一)
◎不得姦屍 ◎不得盜取死者遺物(陪葬品) ◎不准持誦咒語(二)
◎不得手淫(自瀆) ◎不得於在家人面前施展神通 ◎不准算命、占卜及持咒
◎不食不受食 ◎比丘尼不得於佛面前施展神通 ◎非親里比丘尼取食(1)
不得砍伐樹木(一) ◎神通救人(一) ◎非親里比丘尼取食(2)
◎不得砍伐樹木(二) ◎神通救人(二) ◎不准養大熊
◎不得知食家 ◎不准妄發毒誓 ◎不准養狗與鳥
◎不得知食家屏處強立 ◎祝你長壽 ◎三淨肉(一)
◎七滅諍法 ◎七滅諍法的緣起 ◎三淨肉(二)
◎實得上人法向未受具足戒者說 ◎作淨的方法 ◎九種不能吃的肉
◎兩舌挑撥離間 ◎比丘不得私下單獨對女人說法 ◎比丘不得單獨與女人同行
◎犯戒後的惡報 ◎比丘不得與他作疑惱 ◎出家人不得觀看軍隊的遊行與操演
◎不得嚇人 ◎黃門不得出家 ◎龍不得出家
◎入雨安居的由來 ◎不得分送食物給外道 ◎浴雨衣
◎不得求索美食 ◎從非親里比丘尼處取衣 ◎不得向未受具者說比丘犯戒
殺母者不得出家 比丘不得 與未受大戒者共宿 比丘不得作媒或當淫媒
比丘不得 惡口傷人 比丘不捨惡邪見戒 ◎作淨的緣起
◎不得教授未受具戒者共誦經偈 ◎不得以歌唱歌詠的方式誦經 ◎比丘可以穿鞋
◎比丘不得向在家人索求財物建屋 ◎不得與權貴人士過從甚密 ◎不作殘食法欲惱故勸食
◎比丘不准拿取珠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