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拆除維生系統與殺生罪之成立

 

(有關人命)

甦諦果尊者

25442001/7/20

問:『若親人病危,急救無效而〝喪失意識〞時,如果同意醫生或宗教師撤除〝維生系統〞,那麼家屬或醫生、宗教師是否破戒?』 

答:當一個人因病危,送醫急救無效而〝喪失意識〞(亦即陷入昏迷狀態)需仰賴〝維生系統〞方能維持生命時,假使家屬心想:「與其活得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遂令醫生或醫護人員拆除〝維生系統〞,若病人因此而死時,家屬已犯下了「殺生業」(殺人),並成就了「不善業道」;下面,我將廣引律、論來論証此義。

(一)巴利律部對「人」所下的定義

當一個人需要仰賴〝維生系統〞方能存活時,只要他一息尚存,就仍然不失去他是「人」的地位,不管他是以任何方式而得以存活的,「他」在世尊的正法律中仍舊是被視之為「人」(活人)。這是依據巴利律部()第三「波羅夷」學處對「人」所下的定義來詮釋的,其定義是: 

當初心,即「初識」在母胎中現起,直至「死」,此間之物稱為「人體」

(巴manussa-viggaha(註一)

初心(pathama-citta)或稱為「初識」(pathama-vibbana)指的是在入胎(結生)的那一那執行「投生」作用的「結生心」(patisandhi-citta)(註二);依據這項定義可知:當「結生心」在母胎中現起後,即是「人」,這「人」的地位會一直被保留到「死亡」的前一那為止。換言之,巴利律部是以「結生心」的現起,來定義出一個「人」(或生物)的地位;並以「死亡」來取消一個「人」(或生物)之前的定位。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生命定義」,不管將來科學如何進步,這項定義將永遠有效。 

    一個需依賴〝維生系統〞才能存活的人,他並未失去「人」的身份,因為他的生命(命根)仍持續著,只要這種生命的持續狀況能一直維持下去,「他」就仍然具有「人」的資格與地位,雖然他的存活方式從某一角度來是「不自然的」,因為在「自然狀況」下,他本不能存活,但我們卻無法抹煞他「生命仍然存在」的事實,而把他當成「死人」。 

    就算是一個正常的人,亦需多方面地仰賴外物,例如:食物、衣服、住處等,生命才能持續;當生病時則需依靠藥物的治療和多方面的助緣,生命才有可能繼續維持下去;反之,則將導致死亡。在《清淨道論》(中)p.1,提到有兩種「死亡」: 

1.「時死」(kalamarana):由於「福盡」,或「壽盡」,或兩者具盡的死。 

1.1盡」(pubbakkhayena)指的是:雖有令「壽命」(ayu)存續的(食物等之)「緣」存在,但因令其「結生」(投胎)的「業」已成熟故「死」(註三)。換言之,當一個人各種「維持生命存續」的必須品和因緣在毫不匱乏的狀態下,「死亡」依舊來臨時,即稱為「因盡而死」。這類的人就算我們為他接上〝維生系統〞,他亦不可能存活,因為他「結生的業」已成熟的緣故。 

1.2「壽盡」(ayukkhayena):如現時的人……,僅百的壽量便死,名為「由壽盡而死」(註四)。這是指老年時的自然死亡;佛世時人壽約為百,以每一百年減少一來計算的話,現今的人壽約為「75」,但因每個人過去所造的業不同的緣故,有人得以「長壽」,有人則在很年輕時便「夭折」;「壽盡」還有另一個含意,指的是因「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匱乏而導致的死亡,在《清淨道論》中曾建議修行者以思維「壽命的無力」(ayudubbalato)來「念死」(註五),即以「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之匱乏」來思維「死亡」,而將「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大略地分為五種:

1.    出入息:此(生)命需得出入息的平衡而存續,如果呼出鼻息(後),不吸入(新鮮的空氣),或者吸入後的不(呼)出來,便名為「死」。

2.    四威儀:獲得四威儀(行、住、坐、臥)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續。如果任何一種威儀過份了,則壽命斷

3.    冷 熱:獲得冷、熱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續。若為過冷或過熱的征服則失命。

4.    大 種:獲得(地、水、火、風)四大種的平衡而使生命得以存續,如果地界及水界的任何一種(發生)的擾亂,則強壯的人亦成身體僵硬(地大)或痢疾而身體濕(水大),或受大熱之苦(火大),或關節敗壞(風大)而至命終。

5.    食 物:獲得適當的「段食」時而使生命得以存續,不得食物者便至命終。

 

2.「非時死」(akala-marana):是指「令生業」(janakakamma)為「毀壞業」(upaghatakakamma)所毀,極強的「毀壞業」在壽命未盡時(即各種維持生命存續的因緣皆足時),終止了「令生業」的業力而導致死亡(註六),「毀壞業」 在此指的是:

2.1重業(巴garukakamma):這種業非常強,必定會生下一世的結生,沒有任何其他業可以阻止它。在善的方面,屬於重業的是「禪那」;於不善的方面,屬於重業的有「五無間業」與不能改變的「邪見」。五無間業是:父、母、阿羅漢、出佛身血及分裂僧團。世尊的堂弟提婆達多即因出佛身血及分裂僧團而墮入地獄;《中部》第50經(Maratajjaniya-sutta)中,大目犍連尊者提及自己在拘留孫佛時,曾生為「度使魔」(dusimara),「度使魔」因惱害拘留孫佛及其弟子,並以礫石擊傷佛的上首聲聞弟子—Vidhrua尊者的頭,犯下「重業」,在極短時間後,他就墮入〝擊樁地獄〞中。(註七)

2.2宿業(purimakamma):(因過去世的惡業,在今世被他人)用刀劍等的方法,切斷生命的延續而死者。(註八

 

【按1 令生業(janakakamma):它是過去善心或不善心裡的「思心所」,二十五種能生「色法(業生色)」的「令生業」是:
a.十二種不善心(欲界) -------
b.八大善心(欲界)        -------------  裡的「思心所」(註九)
c.五色界善心              -------

在「結生」(入胎)的那一刻,「令生業」生「結生心」及組成新生命身體的「業生色」(即迦羅邏;kalala)。在一世之中,它繼續生其他「果報心」與「業生色」(例如:眼、耳、鼻、舌根等)。(註十) 

【按2 毀壞業(upaghatakakamma:此業可以是善或不善;它中止其他的業,不令它繼續生果報,而引生自己的果報。(註十一)

 

因此,當一個瀕臨死亡的病人在醫護人員幫他接上維生系統後,假使他的生命因此得以延續下去時,應知此人並非「福盡者」、「壽盡者」、「令生業為毀壞業所切斷者」,因為維生系統對這三種人無效。

 

(二)死亡的現前(臨死的狀況):

人一生的最後一個心稱為「死心」(cuti-citta),它的作用是執行「死亡」。一個臨死的人在他一世當中最後一個心路過程(巴vithi)生起之前,「有分心」波動了兩次後即停止,過後「五門心路過程(眼、耳、鼻、舌、身)」之一,緣取呈現於根門的目標(所緣)而生起;或者是「意門心路過程」緣取呈現於「意門」的「六所緣」之一而生起。由於力弱(接近死亡的緣故)這最後的一個心路過程的「速行心」只生起五次,而不是如平時般的七次,在「速行心」之後,兩個「彼所緣」可能會生起或不生起,有時「有分心」隨著最後一個速行心之後生起,然後作為(一世裡的)最後一個心的「死心」即生起,執行死亡的作用(它只生起一個心識那,即滅去),在死心滅盡時,「命根」亦被切斷(「業生色」同時斷滅,隨後「心生色」與「食生色」亦滅盡),之後身體只剩下一堆「無生命」的「時節生色」,直到成為死屍為止(註十二)。

「死心」滅盡之後,新一世的「結生心」即刻生起(註十三),在前一世的「死心」與新一世的「結生心」之間沒有時間上的空隙。在上座部佛教裡,「中陰身」是不存在的,巴利論藏中的《論事》(kathavatthu)第八品曾將此事提出來討論,「中陰身」(中有)是部派佛教時期「東山部」(Pubbaseliya)和「正量部」(Sammitiya)所持的異論,傳承正統的上座部佛教是不認同的(註十四)。

在這裡,應當注意的是:

當「死心」(cuti-citta)滅盡時,命根(jivitindriya)亦被切斷。

換言之,當人死時,他的「命根」亦同時斷滅,不再延續。「命根」是一種非常細微的「色法」,它僅存在「業生色聚」中,功能是維持同一「色聚」裡其它「色法」的壽命(同一色聚的色法是共生、共滅的)。與「結生心」(入胎初心)俱生的「迦羅邏」即是由三種「業生色聚」所組成的(共有30種色法),這三種業生色聚都含有「命根」(或稱「命根色」),由此可知:

在人生命最初生起的那一(結生時),「命根」亦同時現起;而死亡的同時,「命根」即被切斷,不再延續;因此「命根」是判斷「生命」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據。 

在巴利律藏註書《一切善見》(samantapasadika)中,尊者覺音阿闍梨提到:

Pana按詞語而,指的是「生物」:若一「究竟義」來是指「命根」(註十五)Pana一詞是殺生戒五個構成要素的第一個,通常被譯為「生物」(活的生物),但它的巴利文原意是指「呼吸」,「呼吸」、「命根」、「生物」這三者事實上是同義的,即:

有呼吸=命根存續=是生物 

巴利律部對「殺生」的定義即是:「斷命根,破壞生命之繼續。」(註十六)如我們所知「命根」僅存在「業生色()」之中,「業生色」的生是從「結生」的「生時」小那開始,在每「一心識那」裡的生、住、滅三個「小那」裡,「令生業」都會生「業生色」,「令生業」會繼續在一世當中,如此地生色法,直到「死心」之前的第十七個心的「住時」那為止,即不再生「業生色」(註十七),之前所生起的「業生色」會繼續存在,直到死亡的那一那與「死心」同時斷滅,「業生色」斷滅之時,「命根()」亦同時斷滅,這即是死亡的現前,隨後「心生色」與「食生色」亦滅盡,之後只剩下一堆無生命的「時節生色」直到成為死屍為止。(註十八)(心生色、食生色、時節生色中都不含「命根()」,因此不被視為是生命) 

  但「業生色」、「命根」、「死心」的斷滅非常微細,一個不具有神通能力的凡夫如何來判斷「死亡」呢?《清淨道論》第八〈隨念業處〉品中提到:    

那生起於「死心」之前十六個心識那的出入息,(此出入息)隨後與死心同時斷滅,此息稱為「死的最後」(cuti-carimaka),這「死的最後息」,世尊指的是「最後的出入息」(註十九)

由此可知,人的最後「出入息」的斷滅與執行死亡作用的「死心」的斷滅是同時,這最後的出入息僅有17個心識(在閃電間或一眨眼間,即有數十億個心識那過去)(註二十),它非常微細及短促。 

  現在,我們可以更簡單地定義出「呼吸」、「命根」、「生物」這三者的另一關係,即「死亡的判定」: 

「最後息」滅=命根斷=非生物

 

死亡 

因此,一個仰賴〝維生系統〞方能存活的人,不管他是否喪失意識,只要他一息尚存,「呼吸」和「命根」尚延續著,就仍然不失他是「人」的地位;「意識」的喪失與否,及是否仰賴〝維生系統〞,這些並不是「生命」的判斷基準,「呼吸」和「命根」的存亡──才是整個「評斷的核心」。 

假使這位仰賴維生系統而得以存活的病人家屬心想:「與其活得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遂令醫生及醫護人員拆除〝維生系統〞,病人因失去〝維生系統〞的維護而死亡時,病人的家屬已觸犯五戒中的殺生戒,因為殺生戒的五個基本構成要素已具足,即:

1.    pano  是生物。【註】仰賴〝維生系統〞而得以存活的病人,他的呼吸和命根都尚存續著,只要他一息尚存,就不失去他是「人」的地位;至於他是以那一種方式存活的,例如:使用人工心肺、血液淨化機等,這些並不是判斷的重點。

2.    panasabbita  知道是生物。【註】在這個使用〝維生系統〞的例子裡,病人的家屬心想:「與其活的如此辛苦」這可以證明病人的家屬知道「病人的生命尚存續著」。

3.    vadhakacittam  殺心。【註】殺心指的是「想讓他死的心念」,不管動機是善意的,例如:不忍心看到他活的這樣痛苦;或因嗔恨而想讓對方早點死。在這個例子裡,病人的家屬心想:「與其活的如此辛苦,不如快死,早得解。」(殺心),由「與其活的如此辛苦」這句話,可知家屬的動機是「不忍見到病人痛苦」(善意),但核心重點是在「殺心」的有無,而不在它是善意或惡意。

4.    upakkamo致力(即透過各種方法,以達到「致對方於死地」的目的)。【註】這個例子裡, 病人的家屬為了讓病人早點死,而要求醫生和醫護人員拆除病人的〝維生系統〞的行為即屬於一種「致力」的方式。

5.    tena maranam  該生物因此而死。【註】病人因為「維生系統」的拆除而死亡。 

至於「醫生」或「宗教師」是否觸犯「殺生業」(殺人),則視其是否有「殺心」(vadhaka-citta)來判定,假使有「殺心」的話,不管動機是善或惡,「殺生業」(殺人)皆成立;但是殺心的有無,是很難從外表的行為來看出的,「直接詢問」是最好的方式,假使宗教師回答是:

「與其這樣拖延生命,不如早點解。」---(殺心)

「我不忍心看他這樣活著。」當宗教師這樣回答時,病人家屬應追問:「難道以這種方式繼續維持他的生命,不好嗎?」宗教師答:「人應依靠自己的力量活著,而不是依靠機器。」---(非殺心) 

「醫護人員」在拆除〝維生系統〞時,假使有「殺心」,不管動機是善或惡,若病人因此而死時,醫護人員即犯下了「殺生業」(殺人),並成就了「不善業道」(akusalakammapatha),此業將導致未來投生至四惡趣(地獄、餓鬼、阿修羅、畜生)中。 

 

問:假使一個須要以〝維生系統〞來維持生命的病人,他已陷入長期的昏迷,病人的家屬因苦於無法支付高額的〝維生系統〞費用,而有意請醫生拆除〝維生系統〞時,他們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病人的家屬必須仔細地考慮才行,尤其當事人必須謹慎地檢自己是否有「殺心」(想讓對方提早結束生命的心念)若有,必須淨化直到完全消除為止,不管其動機是善或惡,只要有「殺心」存在,就有可能犯下「殺生業」(殺人)並成就不善業道。若家屬是病人的「親生兒女」時,必須更加地謹慎,因為殺害自己親生的父母,是五「無間業」(anantariyakamma)中的「父」、「母」罪,假使他()是一位襌修者,在他犯下五無間業中的任何一種之後,他就不可能再証得「襌定」或「出世間法」(道、果、涅槃),因為該業將形成一種無可抗敵的障礙,並且該業一定會成熟而導致下一世投生到惡趣裡,這就是為何當阿闍世王在聽聞世尊開示《沙門果經》時,雖然擁有一切証悟須陀洹道的因緣,但卻不能証得須陀洹道果,因為之前他為了王位殺死了自己的父親頻毗沙羅王。(註二十一) 

  在詳細地思考過後,才能請醫生拆除維生系統,若病人因此而死,家屬並未觸犯「殺生業」(殺人),因為「殺生業」不會降臨在一個當時沒有「殺意」的人身上。

註釋 

一、巴利律藏(泰文版)第二冊265頁,摩訶瑪骨大學。

二、同上,381頁。

三、《清淨道論》(中),1頁,華宇出版社。

四、同上,2頁。

五、同上,12頁。

六、《阿毗達摩概要精解》,213頁。

七、漢譯南傳大藏經。中部經典二,63頁;《清淨道論》()2頁。

八、《清淨道論》()2頁。

九、《阿毗達摩概要精解》,244頁。

十、同上,193頁。

十一、同上,195頁。

十二、同上,216頁。

十三、同上。

十四、《巴利論書研究》,313頁。

十五、同註()384頁。

十六、漢譯南傳大藏。律部()99頁。

十七、《阿毗達摩概要精解》,244頁。

十八、同上,254頁。

十九、《清淨道論》()86頁,華宇出版社;《清淨道論》第317頁,摩訶瑪骨大學。

二十、《阿毗達摩概要精解》,144頁。

二十一、同上,197頁。

 

 

引用參考書目

 

中文:

1.        漢譯南傳大藏經。律部一,元亨寺妙林出版社,民國79年。

2.        漢譯南傳大藏經。中部經典二,元亨寺妙林出版社,民國82年。

3.        《清淨道論》(),葉均譯,華宇出版社。

4.        《阿毗達摩概要精解》,菩提比丘著,尋法比丘譯,正覺學會,高雄小港,1999年。

5.        《巴利論書研究》---水野弘元著作選集(),水野弘元著,釋達和譯,法鼓文化,台北,2000

 

泰文:

1.        VINAYAPITAKA  vol.2Mahamakut RajavidyalayaBangkok1982

2.        VISUDDHMAGGA vol.3Buhmibalo Bhikkhu FoundationBangkok1996

3.        VISSUDDHMAGGA vol.3Mahamakut RajavidyalayaBangkok1997

4.        PARAMATTHAMABJUSA VISUDDHIMAGGA-MAHATIKA vol.3Bhumibalo Bhikkhu FoundationBangkok1994。《第一義寶匣清淨道論大復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