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滅諍法簡介

 

 

 

    佛教並無在家人不得閱讀律部的規定。相反地,在家人可藉此瞭解出家人的生活形態,在行供養之時,不致逼令出家人犯戒,造成對方的困擾。但是,在家人也不可因此自詡為僧團的糾察隊,逕自執起「戒尺律鞭」四處鞭責比丘。比丘若有非法或非律之處,如來在家弟子應秉持愛護僧伽名譽之心,私下善意規勸。倘對方仍執迷不悟,可交由僧團發落,譬如比丘律中「不毀鬼神村」一戒即是適例,該戒緣起是導因於比丘濫砍花草樹木,有某樹神本欲殺之,但念及殺害比丘是極重大惡業,必使自己長劫淪於地獄受苦,故尋佛陀秉公處理,佛陀讚嘆樹神的明智,並因此制訂此戒。又如末利夫人看見年少的比丘在溪水中戲水,為避免僧伽受他人譏嫌,私下向佛陀諫言,佛陀也因此制戒。

    倘若遇有僧團包庇不為舉發,在家人自可遠離這種已沈淪墮落的僧團,不需再與惡知識為伍。但「僧事僧決」,「僧俗有別」,除非涉及犯罪,否則在家人不具僧伽身份,沒有資格干涉或決斷僧團的是與非。倘大肆張揚,甚至以媒體或網路公然指摘對方的過失,此舉無異自毀通往解脫之路,是以如來在家弟子(尤其是已證初果的在家弟子)是絕不可能有此愚痴的行徑。

    相對地,出家人應愛惜及重視戒律如同自己的生命,因為出家非家,專精梵行,既已身披福田衣,所代表的就已不單是個人出家身份,更攸關一切四雙八輩的聲譽及正法存續的因緣(見北傳雜阿含經大迦葉相應品)。尤其在家人所以願意對僧眾殷勤供養,有很大的原因是出自於對比丘持戒的信心及敬仰,倘比丘有玷污、毀損戒行,勢必嚴重影響在家人對三寶的淨信,也極易招惹外道的攻擊與譏嫌,此由戒律的產生多是因比丘或比丘尼的不當言行招致在家人或外道譏嫌可資證明。是故比丘應時時保持正念及正智,知慚、知愧、不放逸,對於有侵及、毀損戒行之虞都不應以「隨緣」、「渡眾」、「不執著」或「不符時空環境」等荒謬藉口妥協讓步,甚至自欺欺人,孰不知「愈來愈方便」就是「愈來愈隨便」。

    佛弟子不論僧俗,若想修持解脫道成功,若欲超脫輪迴,就一定要以戒為師,要善修身口意。即便時移世易,物換星移,也絕不可以戒律不符時空背景為由而肆意輕賤捨棄,當知唯有持戒清淨,方能生出各種禪定與解脫的智慧。佛陀在《佛遺教經》中也開宗明義的說明「戒」就代表了世尊本人,所以佛弟子一定要恭敬、珍惜、尊重。因此,出家人都應切實遵照摩訶迦葉尊者於佛般涅盤後僧團第一次集結時對僧眾的宣告:「如果是佛陀以前所未曾制訂過的戒律,我們就不應該增加任何佛所未制訂過的戒律;反之,是佛陀先前所制訂過的戒律,今後一條都不應捨棄!我們都應當追隨佛所制訂的戒律而學習!」。如此,自能令在家人產生淨信,自能懾伏天魔外道,亦自能令正法常駐世間。(原文: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參見北傳《四分律卷第五十四》)

有人的地方就難免有是非、爭執、衝突的產生,即使是在僧團中也難以避免。當僧團有人發生爭執或衝突時,該如何解決?從北傳的《四分律》、《五分律》中我們可以發現世尊早已為僧團立下了「七滅諍法」作為僧團決斷是非的程序。

所謂「七滅諍法」就是解決及處理僧團間是非紛爭的七個方法。至於所謂「諍」,是指僧眾間發生爭執是非的事,以及發生可能會破壞僧伽和合之事。由此可知,若紛爭處理不當,必將直接影響僧眾的和睦,甚至可能造成團體的分裂。

「七滅諍法」的種類包括:現前毗尼、憶念毗尼、不癡毗尼、自言治、覓罪相、多人語、如草覆地等七條,但由於每一條的程序都過於繁瑣複雜,而我們一般在家人均非出家眾,實在沒有必要懂到那麼細,故本文僅選譯北傳《一切有部毘奈耶》並引用及修編【香光尼眾佛學院】釋見拓法師的《「七滅諍法」之探討》中的說明及例子約略介紹其梗概,釋見拓法師的《「七滅諍法」之探討》原文網址出處如下:http://www.gaya.org.tw/hkbi/mitzvah/mitz2.htm

一、現前毗尼:

所謂「現前毗尼」,若借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的觀念來說明,就是不得在被告不到場的情況下便逕自審判。

有一次,僧團中的六群比丘到河中沐浴。迦留陀夷先上岸,但他不小心穿錯了衣服,誤把其他比丘的衣服當成自己的衣服給穿走了。另外五位比丘洗完澡上岸,其中一位找不到自己的衣服,看到迦留陀夷的衣服在一旁,便誤會是迦留陀夷偷了他的衣服。於是,他們五個人也不管迦留陀夷在不在場,便擅自做滅擯羯磨把迦留陀夷給驅擯出僧團。

事後佛陀問迦留陀夷是用什麼樣的心態與動機去拿別人的衣服?他說他不是以偷盜心去拿。佛陀便說這樣並不犯戒,但比丘不該沒看清楚就拿人家的衣服,也不應該在被舉發的人不在現場便作羯磨。

上例中的迦留陀夷被六群比丘判罪時,因人不在場,六群比丘便主觀判定他的罪。世尊為避免僧團因證據不足且夾雜偏見而處斷不公,故有「現前毗尼」的規定。

二、憶念毗尼:

所謂「憶念毗尼」就是指要讓被舉發的人有機會答辯並陳述意見,把話給說清楚。

有一次,慈地比丘毀謗沓婆摩羅子犯淫戒,這件事在僧團裡引起了很大的爭端,佛陀讓大家冷靜地聽沓婆摩羅子把話給說清楚,而沓婆摩羅子則回想起他過去的種種,並說他這一生連春夢都沒做過,更何況清醒時……。

三、不癡毗尼:

所謂「不癡毗尼」,是指被舉發的人因為心神喪失或瘋狂之故而犯戒,而每一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然這種情形是被舉發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不能苛求被舉發人負責,這時要給被舉發的人一個自白的機會。

有一次,有一個名叫難提的比丘,因心神喪失而犯了很多戒,後來他清醒了,佛陀便請眾僧給難提比丘舉行「不癡毗尼」。

四、自言治:

所謂「自言」是讓被舉發者自己自白犯了什麼罪,也就是「發露懺悔」之意,所謂「治」是指大眾僧或接受懺悔的比丘僧(可以一人或多人)跟被舉發者說:「你要責備你自己,要對所有罪法心生厭離……。」

我們應當明白,佛教並沒有所謂的「戒體」之說,「戒體」一說乃後期大乘佛教被外道的「薩加耶見」(身見)滲入後所生的產物。但是,戒律是佛弟子對三寶的一種誓言與承諾,如果「故意」犯戒,就形同自毀誓言與承諾,必遭人類與天神共同唾棄與譏嫌,又倘若在臨終前未能發露懺悔,未來的惡報必相乘,死後墮入三惡道。所以這條戒的用意是指唯有真心誠實的發露懺悔才有意義可言,否則便達不到「懺悔則安樂」的效益。

但如果被舉發的人自己不說或不認錯,這時如果沒有人舉發他的罪,而他自己也不主動說,那麼就不可以用神通去看他有沒有犯罪。倘若是被舉發的人自己不說,但有人舉發他的罪,且犯戒的情形及證據都已很明顯,這時便可定他的罪。

有一次在十五布薩日,僧眾等待佛陀說戒。但初夜已過,佛陀仍未說戒,阿難從座位上站起來跪在地上合掌請佛陀為大眾說戒。

但中夜、後夜已過,天漸漸亮了,佛陀仍未說法,阿難再次請佛說戒,佛陀表示因為僧團中有比丘犯戒,所以不說。

後來長老目犍連便以天眼通察看,發現是某比丘犯戒,目犍連尊者便起身走到那名犯戒的比丘面前捉著他的手臂,把他給拉走。

但後來佛陀告訴目犍連尊者不應如此,即使在其他時候也都不應該如此,應該是要讓他自己坦承犯戒,然後才能給罪。之後,佛陀便制定了「自言治滅諍法」。

五、覓罪相

  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古印度的釋翅瘦這個地方,有一位名叫象力的比丘,他總喜歡跟外道辯論,且喜歡詭辯,說的話常前後不一,令外道譏嫌,在僧團大眾中他也常故作妄語。有少欲、知足、樂學戒及頭陀行的比丘訶責象力比丘,也把這件事告訴佛陀,佛陀訶責他,並告訴比丘們應為他舉行「覓罪相」。

  「覓罪相」就是把犯罪情況弄清楚,到底犯到什麼程度,多嚴重或多微細,剝絲抽繭弄清楚真相,才決定怎麼判、行什麼懺。若沒弄清 楚,隨便找個罪來懺,都是不如法、不如律。

  還有一種叫「多覓罪相」,如甲舉發乙的罪:「我看見您某時在某地做某事……。」

    乙辯稱:「我沒有,當時的情況不是如此……。」

    這時就必須用「多覓罪相」,也就是所謂的舉證及調查證據,例如調查有無物證或人證,讓大眾比丘把他們所看到、所聽到的也說出來,這就是「多覓罪相」。

六、多人語

  有一次,佛陀住在古印度的舍衛國,當時比丘們吵著要求「覓罪」( 找罪狀 )。這時,佛告訴比丘,若要求覓罪,就請多數知法知律的人來說,從今以後,佛陀為諸比丘結「多人語滅諍法」。

  「多人語」是用於僧團對戒的內容、定義、範圍等的解讀產生歧見時,有可能會造成僧團分裂。這時,可以請多一些多聞的長老來討論、行籌(投票),以過半數的方式決議。僧團不能解決的,可邀請其他僧團的僧眾一起來討論,參加者均有發言及表示意見的權利。

七、如草覆地

  有一次,世尊住在古印度的舍衛國,當時比丘們都指控對方犯戒,意見僵持不下,甲方中有一名有智慧的比丘,突然驚覺大家若繼續堅持己見,嫌隙必將加深,會令眾僧不得安樂,也可能造成僧團分裂。於是,這名比丘便將這件事告訴了佛陀,佛說應滅此諍事如草覆地,以後就不要再談此事了。

  所謂「如草覆地」滅諍法是指甲方可派出一位有智慧的比丘去跟乙方協調 : 「我們不要再這樣吵下去了,因為這樣下去僧團有可能會分裂,我們把這件事擱下,從此不再提它,不再想它,好嗎?

    乙方若同意,「如草覆地」的滅諍法就成功了,大家都不再追究彼此的過失,這就叫「如草覆地」,如草覆泥地。

  通常,諍事如法消滅爭端之後,就不可再舉發,因為這麼做一來是讓大家都遵守僧眾的決定,二來是如果有話要說或有異議時,就應該在舉行羯磨或會場時說,不要當場不說,事後卻衍生一大堆是非,如此會破壞團體的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