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調查

AdhikaraNa samathA 6.Cu. 4, 11; Vin.II, p85.

  Tassa-pApiyyasikA

 

    調查1

因緣

  烏瓦羅比丘被舉罪時,故意說謊,言詞前後不一致。

方式

  被告比丘言詞閃爍,前後不一時,應由一位比丘向大眾請求施行「調查法則」。

適用條件

1.比丘不清淨。

2.比丘無羞恥心。

3.予以斥責。

4.僧團決定用「調查法則」。

5.依法進行﹕

 (1)被告比丘有出席

 (2)詢問比丘

 (3)比丘自己敘述犯罪情形

 (4)合法、平和地進行

6.受調查比丘的限制﹕

 (1)不得承認別人為比丘

 (2)不得身為依止師

 (3)不得收徒弟

 (4)不得前去教導比丘尼

 (5)不得與其它比丘交往

備註

 

五分律:自言治。

僧祇律:覓罪相比尼。

四分律:覓罪相

十誦律:覓罪相。

根有律:求罪自性毗奈耶。

I. B. Horner: the decision for specific depravity

注釋:

 1.原文直譯應為「所作惡行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