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調查
AdhikaraNa samathA 6.(Cu. 4, 11; Vin.II, p85.)
Tassa-pApiyyasikA
調查1。
因緣
烏瓦羅比丘被舉罪時,故意說謊,言詞前後不一致。
方式
被告比丘言詞閃爍,前後不一時,應由一位比丘向大眾請求施行「調查法則」。
適用條件
1.比丘不清淨。
2.比丘無羞恥心。
3.予以斥責。
4.僧團決定用「調查法則」。
5.依法進行﹕
(1)被告比丘有出席
(2)詢問比丘
(3)比丘自己敘述犯罪情形
(4)合法、平和地進行
6.受調查比丘的限制﹕
(1)不得承認別人為比丘
(2)不得身為依止師
(3)不得收徒弟
(4)不得前去教導比丘尼
(5)不得與其它比丘交往
備註
五分律:自言治。
僧祇律:覓罪相比尼。
四分律:覓罪相
十誦律:覓罪相。
根有律:求罪自性毗奈耶。
I. B. Horner: the decision for specific depravity
注釋:
1.原文直譯應為「所作惡行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