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食用不等量羹飯
Sekhiya 34. (Sv.7, sekhiya 34, 34; vin.IV, p192.)
SamasUpakaM piNDapAtaM bhuJjIssAmI’ ti, sikkhA karaNIyA.
「我吃和食物同量的羹」,應當學。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六比丘享用食物時,食用過多的羹,受居士批評。
犯相
1.時間:用餐
2.對象:羹和飯
3.方式:不等量
無犯
1.無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豆羹以外的其它羹。
5.向親戚取用。
6.居士主動邀請。
7.替別人拿。
8.用自己的財物交換。
9.意外事件。
10.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羹飯俱食,應當學。
僧祇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四分律:羹飯俱食,應當學。
十誦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I. B. Horner:‘ I will eat almsfood with equal curry,’ is a training to be ob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