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犯戒不坦白承認
PAcittiya
12.(Sv.
5, pAcittiya 12, 2;
Vin.IV, p36.)
AJJavAdake
vihesake pAcittiyan ti.
1岔開話題,惱亂人,犯懺悔2。 |
因緣 |
佛在喬賞彌的瞿師羅園時,闡陀比丘的行為違反僧團規定,但是在羯磨中被詢問時,卻頻頻找藉口而不願坦白承認,受到佛的呵責。 |
犯相 |
1.對象:僧團
2.時間:羯磨時被詢問到所犯的過錯
3.方式:(1)
找藉口
(2)
故意使人生氣
4.動機:不坦白承認 |
無犯 |
1.因為不明白問題而反問對方。
2.認為如果說出來會引起僧團的爭吵、糾紛,所以沉默不說話。
3.認為如果說出來會破壞僧團的和諧、引發爭論,所以沉默不說話。
4.僧團羯磨時,
(1)不是和合的僧團,
(2)羯磨不合乎規定,
(3)不適宜羯磨,所以沉默不說話。
5.比丘精神失常。 |
備註 |
五分律:若比丘故不隨問答,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異,語惱他,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妄作異語,惱他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不隨問答,惱他,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違惱言教者,波逸底迦。
I. B.
Horner:In evasion, in vexing,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
注釋:
1.原文只有簡單的幾句話:「找藉口、使人生氣,是懺悔」。根據〈因緣〉敘述,因為僧團羯磨(kamma)時檢舉犯戒比丘,闡陀被詢問時故意沉默,使比丘們生氣。
2.本來懺悔罪的處理是由犯戒比丘向大眾悔過,並對一位比丘懺悔(參考懺悔一•注釋1)。但是由於這一戒的情形是犯戒的比丘不肯認錯,所以應該由一位比丘告訴大眾說:「某比丘犯了不坦白認錯的罪」,如果宣佈三次後,其它比丘沒有異議的話,便告通過(參〈語詞解釋〉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