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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三十捨懺 1.存放多餘衣服
注釋: 1.niTThitacIvarasmiM:當衣服已經做好。在僧團中並非隨時都可以作衣服,在捨懺二十八「存放特施衣過限」的〈語詞解釋〉261頁提到「作衣服的時間」(cIvarakAlasamayaM ):「沒有穿功德衣時,是雨季的最後一個月;穿功德衣時,是五個月。」也就是說,有兩種存放衣服的時間: (1)沒有穿功德衣的時候(雨季的最後一個月)。 (2)穿功德衣的五個月中。 要明確地知道上述兩種時間,首先必須瞭解印度的曆法。 印度的曆法將一年分為十二個月,月圓後的第一天(農曆十六日)是每個月的開始。至於季節的分法卻有很多種;玄奘法師在《大唐西域記》中舉出四種印度的季節分法(大正51, 875c25)(括弧中的月份為印度月份): (1) 六季:漸熱(一月、二月) 盛熱(三月、四月) 雨時(五月、六月) 茂時(七月、八月) 漸寒(九月、十月) 盛寒(十一月、十二月) (2) 四季:春(一月、二月、三月) 夏(四月、五月、六月) 秋(七月、八月、九月) 冬(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3) 三季:熱(一月、二月、三月、四月) 雨(五月、六月、七月、八月) 寒(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此外,義淨法師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也有提到,印度的季節可分為五季(大正54, 219c18): (1)春季:一月、二月、三月、四月 (2)雨季:五月 (3)終季:六月十六日晝夜(印度的月初是從滿月後開始算起,即印度曆的十六日是我國農曆初一。上一季雨季是到五月底,這一季開始時,卻從六月十六日,可見義淨法師所記錄的日期是農曆,所以這裡雖然記載著六月十六日,但在印度曆上應為六月一日)。 (4)長季:六月十七日∼八月(印度之六月二日至八月底)。 (5)冬季: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玄奘法師並說到,佛陀大多使用三季的分法(p876a1)。所以筆者推斷「雨季」是五、六、七、八月;「雨季的最後一個月」,即是八月。 至於 (2)穿功德衣的五個月,即八、九、十、十一、十二月(請參照注釋2)。 所以作衣服的時間如下: (1) 沒有穿功德衣時:八月。 (2) 穿功德衣時:八、九、十、十一、十二月(但是中間被迫捨去功德衣時,存放衣服的時間也就隨之結束)。 不過〈語詞解釋〉 196頁解釋「niTThitacIvarasmiM(當衣服已經做好)」說:「比丘的衣服已經作好、遺失、損壞、燒毀、沒有如期得到」,這樣看來,「niTThitacIvarasmiM」不只是作好衣服,而是在規定期限內做好,如果過了「衣時」(cIvarakAlasamyaM)即使是遺失、毀壞,也必須再等到作衣服的時間到了才可以作。 2.kaThina: 功德衣。因為是為了慰勞結夏安居比丘所制定的衣服,所以翻譯為「功德衣」。 律藏《大品》〈功德衣犍度〉253頁:世尊見到比丘安居後,長途跋涉地來拜訪世尊,因此制功德衣(kathina)。規定參加結夏安居的比丘們在穿功德衣時,享有五種特權;其中之一即是可以存放多餘的衣服。
至於作衣服時間的第二個條件「穿功德衣的五個月」,律藏《大品》254頁中只說功德衣是為雨安居的比丘制定的,沒有說到何時開始穿。《南海寄歸內法傳》217b1中提到:「八月十六日即是張羯絺那衣(功德衣的音譯)日,斯其古法」,如果根據這個資料來推算,穿功德衣的時間是從前安居結束後開始,且義淨是以農曆記載,故八月十六日即為印度之八月一日,所以「穿功德衣的五個月」即八、九、十、十一、十二等五個月。 3.語詞解釋對「多餘衣服」下的定義是:「未經處理、分配」(anadhiTThita avikappita)。 有關「處理」方面,律藏《大品》〈衣犍度〉 287頁:世尊認為把布割截成阡陌般縱橫的斷片,再加以縫合,可以預防被搶。懺悔五十九「不切實分配」也規定,衣服應該染上深藍、褐色或黑色。因為比丘的衣服一定要割截和染色,如果沒有經過這兩個步驟的衣服,就是不合法、多出來的。 《根有律》也有提到:多餘的衣服應該「分別」,把新得的布,按照各類僧衣(內衣、上衣、雨衣等)的特色加以割截、染色後,才能使用(大正24, 553b22)。 至於「分配」有兩種方式,懺悔五十八〈語詞解釋〉122頁:一是直接分配(sammukhAvikappanA),一是間接分配(parammukhAvikappanA)。這是對多餘衣服所作的補救措施──或是直接把布送給某甲比丘;或是向某甲表明:「這件多出來的衣服是要給某乙,我只是暫時保存而已」。未經分配的衣服,也算是多餘的,分配之後,就不犯「存放多餘衣服」了。 4.nissaggiyaM pAcittiyaM:漢譯「捨墮」「尼薩耆波夷提」。這三十條戒都是有關衣服、缽或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規定──存放了多餘的衣服、缽,製作坐墊時不合規定,乃至存放某些食物時超過規定的期限,都犯了nissaggiyam pAcittiyam。 〈語詞解釋〉197頁:犯了此戒的比丘,首先將東西捐出,報告自己所犯的罪,並懺悔。捐贈及懺悔的對象有: 一、僧團(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 二、別眾(兩位或三位比丘) 三、比丘(一位) pAcittiya同時有「懺悔」和「墮落」的意思,漢譯「捨墮」即取nissagiya為「捨」,pAcittiya為「墮」。筆者則根據這三十條戒的處罰方式,採用pAcittiya的另一個意思「懺悔」,將nissaggiyaM pAcittiyaM譯為「捨懺」有了不該有的東西時,應該「捨」出去,並且「懺」悔。 5.vinassati:損壞。道宣律師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中解釋:「為風、火、水濕,隨緣灼爛」(大正48, 65a21)。也就是說衣服受到某種傷害,無法穿著了。 6.vissAsaM gaNhanti。因為這裡的動詞gaNhanti是第三人稱.複數,所以不是指比丘自行取走好朋友的衣服,而是指比丘的好朋友們自行將他的衣服拿走了。vissAsaM有相信、信賴的意思,漢譯「親厚」。詳細請參照驅擯二•注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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