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則發生在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的真實離奇事件。【2004/09/10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桃園縣民曾發雲被控殺死妻子陳怡婷,該案於桃園地院開庭審理時,死者家屬所委任的律師羅美鈴突然間不由自主地喊說:「又不是要你死,只要你說實話就好!」,在場人員為之傻眼,被告曾發雲也當場愣住;事後羅美鈴回想經過,都覺得背脊發涼。

    起訴事實大致如下:三十四歲的被告曾發雲被控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 凌晨與妻子陳怡婷吵架後,開 車載 太太到新屋鄉海邊防波堤旁將之殺害,事後還故布疑陣謊稱妻子失蹤,被檢警識破後才承認殺妻,三個月前檢方依殺人罪將他起訴,並求刑十五年。

    但案件移送至桃園地院刑事庭後,被告曾發雲又翻供不認罪,且辯稱是妻子自己撞到車內手煞車致死。承辦檢察官楊挺宏指出,當被告曾發雲翻供後,接著一連串難以解釋的靈異事件陸續的發生,死者的親人夢到被害人托夢說「被害死」云云,且向親人指名找羅美鈴律師幫忙,又讓陳家人忙了好一陣子,才找到原本不認識的羅美鈴,而羅律師自己也想不透何以被害人的家屬會找上她。

    最玄的是,當進行至言詞辯論庭階段,被告曾發雲正欲提出答辯時,羅美鈴律師卻突然感到血壓飆高、全身發熱、身體搖擺起來,雖意識清醒,但似乎被「附身般」,不由自主地發出「又不是要你死,只要你說實話就好!!」,讓當場所有的人傻眼。

    羅律師事後表示,這是她第一次碰到的不可思議的經驗,她當時的感覺是「死者在場」、「知道法官要什麼」,且「要透過她說話」,她無法解釋這一切,但確定不是人稱的「起乩」,因為她的意識很清醒,只是行為一時不由自主。

    在法庭內目睹整個過程的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及法官錢建榮等人,都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議。

    以下是發生在清朝乾隆年間的一則相當離奇的真實案例,由清朝大學士紀曉嵐記錄在《閱微草堂筆記》裡,內容經過與上開發生在桃園地院刑事庭的情節相仿,特選譯出來與大家分享。

選譯自清朝《閱微草堂筆記》

作者/紀曉嵐

喬正一白話譯於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

    這是發生在清朝乾隆庚午(十五年)間的一則非常離奇的真實事件。

    當時,官府的國庫裡發生了一起玉器失竊案,衙門的官員傳訊了那些歷代擔任看守園林的僕役。這些僕役中,有一戶人家的主人叫做常明,當他在接受訊問時,突然變音成小孩子的聲音,說道:「玉器不是他偷的,但人卻是他殺的!我就是被他殺掉的那個人的魂魄!」

    審判官當場傻眼,因為他沒料到常明竟會突然說起如此無厘頭的話,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但他覺得事有蹊蹺,可能會生出意想不到的另案,於是將此案移送到了刑事廳。

    負責審理這件案子的就是我的先父姚安公,他當時擔任刑部江蘇司郎中,與余文儀先生共同審理此案。

    接受審問的常明以相當年幼的聲音說道:「我的名字叫二格,十四歲,家住在海淀,我的父親叫李星望。在前年元宵節的時候,這個叫常明的人佯稱要帶我去看花燈,沒想到他竟是一個變態的惡狼,他有戀童癖,當晚夜深人靜時,他正欲調戲我,我嚴厲拒絕,並警告他我回去要告訴我父親。」

    「常明一聽到我要告發他,情急之下,竟然用衣帶將我勒斃,並將我的屍體埋在河岸下。我的父親看我沒回家,相當的著急,他懷疑是常明將我藏了起來,便一狀告到負責京城治安的官府那裡。但因為苦無明確的證據,所以刑事官員只好放過常明,另外緝捕他人。」

    「我死後無法瞑目,所以一直跟隨著常明。但是,因為他的運氣正旺,氣數未盡,所以我一直無法靠近他,更別說上他的身,只能跟他相隔約四五尺的距離。一旦靠近他,就覺得相當熾熱,如被烈火烤炙一般。可能是他的氣數開始衰敗了,那種熱度漸漸減退,我從二三尺的距離慢慢的縮短到一尺左右,直到昨天,我已完全感受不到熱度,我終於有機會可以上他的身!」

    自稱是二格的常明又說該案一開始審理時,他的魂魄也跟到刑事廳,也就是刑部廣西司。

    審判長雖然覺得不可思議,但為了嚴格調查證據,便按照常明所說的時間查到該案卷證資料,並依照他的指示,在河岸畔的柳樹旁挖到了屍體,屍體尚未腐爛。

    法官命人傳二格的父親來認屍,父親一見立即泣不成聲,哀嚎道:「是我的兒子啊!!」

    這件事從頭到尾雖然怪誕不經,但所有的證據都顯示那自稱是「二格」的常明所說的一切都是真的。

    後來,在法庭上審理時,只要法官一稱常明的名字,常明就像是突然轉醒一般,以正常的聲音說話,而且記不得發生過什麼事;但法官一稱「二格」的名字,他就忽然間像喝醉酒一般變得昏昏沈沈,用年幼的聲音說話。

    就這樣,忽而「常明」,忽而「二格」,兩種聲音彼此互相交替,猶如人格精神分裂一般,最後逼使常明伏首認罪。

    那自稱「二格」的常明又與二格的父親談論一些家中的瑣事,而那些事情都是非其家中成員所不可能得知的私事,因此讓當時審理的法官更加確信是冤魂在申冤。

    後來法官認為案件已事證明確,無其他可疑之處,便據實上報,按照清朝的法律判處常明應有的罪刑。

    當判決書公布的那一天,自稱「二格」的常明看起來非常的高興,像是在為他自己的沈冤得以昭雪感到欣慰。

    據說,「二格」生前是一個賣糕餅的小販,自稱「二格」的常明忽然高喊一聲:「賣糕喔!」二格的父親一聽當場潸然淚下,泣道:「我已經很久沒有聽到這個聲音了,這正是『二格』活著時候的聲音啊!」

    二格的父親問常明:「兒啊,你現在要去什麼地方?」

    自稱「二格」的常明回答:「我也不知道,順其自然吧!」

    自從那一次起,常明就不再用二格的聲音說話了。

 

原文/

乾隆庚午,官庫失玉器,勘諸苑戶,苑戶常明對簿時,忽作童子聲曰:「玉器非所竊,人則真所殺,我即所殺之魂也。」問官大駭,移送刑部。姚安公時為江蘇司郎中,與余公文儀等同鞫之,魂曰:「我名二格,年十四,家在海澱,父曰李星望。前歲上元,常明引我觀燈歸,夜深人寂,常明戲調我,我方力拒,且言歸當訴諸父,常明遂以衣帶勒我死,埋河岸下。父疑常明匿我,控諸巡城,送刑部,以事無左證,議別緝真兇。我魂恆隨常明行,但相去四五尺,即覺熾如烈燄,不得近。後熱稍減,漸近至二三尺,又漸近至尺許。昨乃都不覺熱,始得附之。」又言:「初訊時,魂亦隨之刑部,指其門乃廣西司。」按所言月日,果檢得舊案。問其屍,雲在河岸第幾柳樹旁,掘之亦得,尚未壞。呼其父使辨識,長慟曰:「吾兒也。」以事雖幻杳,而證驗皆真,且訊問時呼常明名,則忽似夢醒,作常明語﹔呼二格名,則忽似昏醉,作二格語。互辯數四,始款伏。又父子絮語家事,一一分明,獄無可疑,乃以實狀上聞。論如律。命下之日,魂喜甚,本賣糕為活,忽高唱賣糕一聲,父泣曰:「久不聞此,宛然生時聲也。」問兒當何往,曰:「吾亦不知,且去耳。」自是再問常明,不復作二格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