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撤銷

AdhikaraNa samathA 7.Cu. 4, 13; Vin.II, p86.

  TiNa-vatthArako'ti.

 

    撤銷1

因緣

  比丘們發生糾紛,行為及言語都犯了過錯,如果不停止的話,會犯下更多錯誤;如果一一檢舉這些比丘的話,又會使僧團分裂、不和合。

方式

  集合大眾,由一位元比丘出來發言,告訴大家要依「撤銷法則」施行,就像用草來覆蓋一樣,不追究這件諍事。

適用條件

1.不是驅擯、僧殘戒。

2.不影響到居士。

3.不是眾所周知的事件。

備註

 

五分律:草布地。

僧祇律:如草敷地比尼。

四分律:如草布地。

十誦律:如草布地。

根有律:草掩毗奈耶。

I. B. Horner: the covering up (as) with grass

注釋:

 1.原文直譯應為「以草覆在上面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