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白

AdhikaraNa samathA 4.Cu. 4, 7; Vin.II, p83.

  PaTiJJata karaNaM.

 

    應自白。

因緣

  被告的比丘還沒有說出自己所犯的罪前,六比丘便將之定罪。

方式

  被告比丘受呵責時,據實說出自己所犯的罪。

適用條件

1.被告比丘據實陳述。

2.僧團確實定罪。

備註

 

五分律:本言治。

僧祇律:自言治比尼。

四分律:自言治。

十誦律:自言治。

根有律:自言毗奈耶。

I. B. Horner: carry out on (his) acknowled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