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白
AdhikaraNa samathA 4.(Cu. 4, 7; Vin.II, p83.)
PaTiJJata karaNaM.
應自白。
因緣
被告的比丘還沒有說出自己所犯的罪前,六比丘便將之定罪。
方式
被告比丘受呵責時,據實說出自己所犯的罪。
適用條件
1.被告比丘據實陳述。
2.僧團確實定罪。
備註
五分律:本言治。
僧祇律:自言治比尼。
四分律:自言治。
十誦律:自言治。
根有律:自言毗奈耶。
I. B. Horner: carry out on (his) acknowled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