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接受不等量羹飯

Sekhiya 29. Sv.7, sekhiya 29, 29; vin.IV, p190.

  SamasUpakaM piNDspAtaM paTiggahessAmI ti, sikkhA karaNIyA.

 

    「我接受和食物同量的羹1」,應當學。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六比丘接受過多的羹,受居士批評。

犯相

1.時間:接受食物

2.對象:羹和飯

3.方式:不等量

無犯

 1.無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豆羹以外的其它羹。

 5.向親戚取用。

 6.居士主動邀請。

 7.替別人拿。

 8.用自己的物品交換。

 9.意外事件。

10.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羹飯俱食,應當學。

僧祇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四分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十誦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I. B. Horner:‘I will accept almsfood with equal curry,’ is a training to be observed.

注釋:

 1.sUpakaM:羹。〈語詞解釋〉190頁:「羹有兩種──綠豆(mugga)羹、蠶豆(mAsa)羹;可以用手掬取,應該接受和食物同量的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