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接受不等量羹飯
Sekhiya 29. (Sv.7, sekhiya 29, 29; vin.IV, p190.)
SamasUpakaM piNDspAtaM paTiggahessAmI’ ti, sikkhA karaNIyA.
「我接受和食物同量的羹1」,應當學。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六比丘接受過多的羹,受居士批評。
犯相
1.時間:接受食物
2.對象:羹和飯
3.方式:不等量
無犯
1.無意。
2.不小心。
3.生病。
4.豆羹以外的其它羹。
5.向親戚取用。
6.居士主動邀請。
7.替別人拿。
8.用自己的物品交換。
9.意外事件。
10.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羹飯俱食,應當學。
僧祇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四分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十誦律:羹飯等食,應當學。
I. B. Horner:‘I will accept almsfood with equal curry,’ is a training to be observed.
注釋:
1.sUpakaM:羹。〈語詞解釋〉190頁:「羹有兩種──綠豆(mugga)羹、蠶豆(mAsa)羹;可以用手掬取,應該接受和食物同量的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