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四悔過
1.直接接受非親戚比丘尼食物
PATidesaniya
1. (Sv.
6, pATidesaniya 1, 1;
Vin.IV, p176.)
Yo pana
bhikkhu aJJAtikAya bhikkhuniyA antaragharaM paviTThAya
hatthato khAdanIyaM vA bhojanIyaM vA sahatthA paTiggahetvA
khAdeyya vA bhuJjeyya vA, paTidesetabbaM tena bhikkhunA,
“gArayhaM Avuso dhammaM ApajjiM
asappAyaM pATidesanIyaM taM paTidesemI”
ti.
若有比丘從沒有親戚關係、進城乞食1的比丘尼手中,親手2接受硬食、軟食而咀嚼或食用。這位比丘應該悔過3說:「大德,我犯了應該責備的事,不該作,應該悔過。我悔過這件事。」 |
因緣 |
佛在捨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有一位比丘尼從捨衛城乞食歸來,見到比丘便將食物供養他,自己卻沒有進食,如此一連三天都是同樣的情況。 |
犯相 |
1.對象:沒有親戚關係、進城乞食的比丘尼
2.方式:親手接受她的飯、菜來吃 |
無犯 |
1.對象是:
(1)
有親戚關係的比丘尼
(2)
式叉摩那
(3)
沙彌尼
2.比丘尼將食物放在:
(1)
比丘附近4
(2)
寺院
(3)
尼院
(4)
外道住處
3.返回住處。
4.在村莊外給予。
5.當比丘因為某些原因,必須食用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時。
6.比丘精神失常。 |
備註 |
五分律:若比丘無病,在街巷中,從非親裡比丘尼自手受食,是比丘應向諸比丘悔過:「我墮可呵法。今向諸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僧祇律:若比丘不病,在白衣家內,從非親裡比丘尼邊受食,若噉、若食,應向餘比丘悔過言:「長老,我墮可呵法,此法悔過。」
四分律:若比丘入村中,無病,從非親裡比丘尼邊,自手受食食,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十誦律:若比丘無病,白衣家內,非親裡比丘尼邊,自手受食,是比丘應諸比丘邊出罪,如是言:「諸大德,我墮可呵法,所不應作,是可出法,我今出。」是第一波羅提提捨尼法。
根有律:若複苾芻于村路中,從非親苾芻尼自手受食食,是苾芻應還村外住處,詣諸苾芻所,各別告言:「大德,我犯對說惡法,是不應為,今對說悔。」是名對說法。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eat or partake of solid food or
soft food, having accepted it with his own hand from the
hand of a nun who is not a relation (and) who has entered
among the houses, it should be confessed by that monk,
saying:’ I have fallen, your reverences, into a blameworthy
matter, unbecoming, which ought to be confessed; I confess
it. |
注釋:
1.原文作「進城的比丘尼」,筆者根據〈因緣〉,加入「乞食」兩字。
2.hatthato,
從手中(接受),是hattha(手)的從格(abl.),意思是「親手接受」,譯為「直接接受」。
3.paTidesetabbaM﹕悔過。是paTideseti的義務分詞(grd.)。deseti有「指示」「悔過」「展示」的意思,加上介係詞paTi(對......),含有「對著某人悔過」的意思,這也是本戒的戒名。
漢譯律典對這個戒名的翻譯如下:
(1)五分律:悔過法
(2)僧祇律:悔過
(3)十誦律:波羅提提捨尼
(4)四分律:悔過法
(5)根有律:對說法
其中《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都譯為「悔過」,《十誦律》采音譯,《根有律》為配合介係詞paTi,譯為「對說」。為了不和前一項「懺悔罪」的用詞重複,筆者將paTideseti譯為「悔過」,雖然也犯懺悔,但也兼顧了「對某人敘述犯罪內容」的意思。
至於四悔過的處罰方式,巴利律中沒有提到。參考漢譯五部廣律:
《五分律》:是比丘應向諸比丘悔過:「我隨呵法,今向諸大德悔過」(大22.
72a)
《僧祇律》: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長老,我墮可呵法,此法悔過。」前人應問:「汝見罪不?」,答言:「見」,應語:「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大22.
396c)
《四分律》:彼比丘應問餘比丘說:「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大22.
696a)
《十誦律》:是比丘應向餘比丘說是罪:「長老,我墮可呵法,不是處,是法可悔,我今髮露悔過。」(大23.
131b)
《根有律》:是苾芻應往村外住處,詣諸比丘所各別告言:「大德,我犯對說惡法,是不應為,今對說悔。」(大23.
899b)
由上看來,《根有律》的除罪方式是向比丘們一一懺悔,其它四律則是向其它的比丘懺悔。
可是如果就四悔過的內容而言,這四戒的範圍僅限於「接受食物」,規定比丘接受食物的對象、地點。違犯的話,對於比丘的修行生活、僧團的運作,都不會造成大危害,屬於比懺悔還輕的罪。而且在戒條中都有記載比丘悔過時說,「大德(Avuso)」,這個稱呼雖然是複數形,但是經中常見比丘彼此以「Avuso」相稱。由上推測,當某位比丘犯了悔過罪時,應向「一位」比丘懺悔。
4.原文「upanikkhipitvA
deti」(放在附近給予)。《佛音注》886頁:「她將食物放在地上後說,尊者,這是要供養您的」。即不是「親手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