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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與女人身體相觸
注釋: 1.vipariNatena:變異、變化、敗壞。 2.〈語詞解釋〉 121頁:「身體相觸即指不淨行(ajjhAcAra)方面」。ajjhAcAra(adhi-A-carati)意為「小罪、調情、不淨行」。 《經分別》在驅擯一「不淨行」的判例中,有一比丘將與女人行不淨行時,觸到的剎那,便生悔心,判為僧殘戒(Vin.III, p37)。此外有一女居士主動觸摸比丘,接受的比丘犯僧殘(同前,39頁)。這些部分涉及不淨行但又不完全符合「不淨行戒」的行為中,判為僧殘的,應是指這一戒。 3.127頁〈判例〉記載:一位比丘欲心起,用缽推女人,得未遂罪(thullaccaya,漢譯「偷蘭遮」),而非僧殘;可見必須直接用身體去碰觸或推拉女人,才構成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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