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命人轉送供養僧團的物品給某位比丘

PAcittiya 82.Sv. 5, pAcittiya 82, 1; Vin.IV, p156.

  Yo pana bhikkhu jAnaM saGghikaM lAbhaM pariNataM puggalassa pariNAmeyya,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明知而命人將僧團的財物,轉送1給人2,犯懺悔3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捨衛城有一群居士準備了衣服和食物,將要供養僧團,六比丘強行索去送給某位比丘。

犯相

1.對象:明知是供養僧團的物品

2.方式:命人轉送給某位比丘

無犯

1.勸居士佈施到可以使用這些物品、需要這些物品、帶來大利益及心情平靜的地方。

2.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知檀越欲與僧物,回與餘人,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物向僧,回與餘人,波夜提。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knowingly appropriate to an individual an apportioned benefit belonging to the Order,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注釋:

 1.pariNAmeyya, pariNamati(轉送)的使役願望式,其中的願望式是配合戒條「若有比丘........罪」的句型,所以這個字的重點在「使役式」上,譯為「命人轉送」。

 2.原文作「puggalassa」,是「puggala」(人)的對格(dat.)根據〈因緣〉155頁中敘述,居士們本來準備了衣服和食物要供養整個僧團,六比丘卻到居士那裡說:「賢者,把這些衣服送給這位比丘」,於是強行取去,使居士們只能供養食物給僧團。這裡的「puggla」並非專指「人」,而是相對於「僧團」的「個人」。

 3.這一戒和捨懺三十「若有比丘明知是供養僧團的物品,卻據為己有,是捨悔罪」相當類似,不過捨懺三十是將供養僧團的物品「據為己有」,所以必須先還給僧團,然後再懺悔,因此歸為「捨懺罪」。而這一戒則是命人將供養僧的物品「轉送給某位比丘」,本身無物可捨,所以屬於「懺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