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承認未滿二十歲者為比丘

PAcittiya 65.Sv. 5, pAcittiya 65, 1; Vin.IV, p130.

  Yo pana bhikkhu jAnaM UnavIsativassaM puggalaM upasampAdeyya, so ca puggalo anupasampanno, te ca bhikkhU gArayhA, idaM tasmiM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承認1明知未滿二十歲的人2為比丘,而且這個人不被承認為比丘3,這些比丘4應呵責,這樣作在這戒中犯懺悔。

因緣

  佛在王捨城迦蘭陀精捨時,有十七位小孩出家,但不適應僧團生活,天還沒亮時,就吵著要吃東西,並把房間弄得零亂不堪。

犯相

1.對象:未滿二十歲的人

2.方式:承認為比丘

無犯

1.以為對方已滿二十歲而承認為比丘。

2.承認已滿二十歲的人為比丘。

3.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知不滿二十歲,與受具足戒,波逸提。是人不得戒,諸比丘亦可呵,是法應爾。

僧祇律:若比丘知人不滿二十,與受具足戒,是人不名受具足,諸比丘應被呵,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年不滿二十歲,與受大戒,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呵,癡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不滿二十人,與受具足戒,波夜提。是人不得戒,諸比丘應可呵,是事法爾。

根有律:若複苾芻知年未滿二十,與受近圓成苾芻性者,波逸底迦。此非近圓,諸苾芻得罪。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knowingly confer the upasampadA ordination on an individual under twenty years of age, both that individual is not ordained and these monks are blameworthy; this is for him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注釋:

 1.upasampAdeyya, 承認;這個字是upasampAdeti的願望式(opt.),漢譯「授具足戒」。《大品》〈大犍度〉中記載,出家前必須由一位有德的比丘,向十位戒臘十歲或十歲以上的比丘宣佈:「某人將隨甲比丘出家,並依止乙比丘」,宣佈後,詢問三次,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這個人便被承認(upasampAdati)為比丘(Vin.I, p55p57)。

 2.puggalaM:人類。漢譯「補特伽羅」。

 3.〈因緣〉 130頁記載,佛陀說:「未滿二十歲的人,不能忍受寒、暑、饑、渴、蚊、虻、風、熱、蟲、蛇,又不能忍受惡言、誹謗、肉體、精神的痛苦。」

 4.因為承認為比丘儀式中,必須由十位戒臘十年的比丘在場,所以這裡是用複數(bhikk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