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不檢舉犯重罪的比丘
PAcittiya 64.(Sv. 5, pAcittiya 64, 1; Vin.IV, p127.)
Yo pana bhikkhu bhikkhussa jAnaM duTThullaM ApattiM paTicchAdeyya,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知道而不檢舉比丘犯重罪1,犯懺悔。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優陀比丘犯「故意出精」2,告訴同住的比丘,請他不要說出去。
犯相
1.對象:犯重罪的比丘
2.方式:不舉罪
無犯
1.如果說了(1) 會使僧團產生糾紛
(2) 破壞僧團和合
(3) 會妨礙生命和梵行。
所以不說。
2.沒有如法的比丘在而不說。
3.用其它方式使別人知道。
4.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知比丘犯粗罪,覆藏過一宿,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比丘粗罪,覆藏者,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比丘犯粗罪,覆藏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覆藏,乃至一宿,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知他苾芻粗惡罪,覆藏者,波逸底迦。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knowingly conceal a monk’s very bad offence,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注釋:
1.即duTThullaM,重罪。〈語詞解釋〉128頁解釋為「四驅擯、十三僧殘」。
2.僧殘一「故意出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