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殺害動物
PAcittiya 61.(Sv. 5, pAcittiya 61, 1; Vin.IV, p124.)
Yo pana bhikkhu saJcicca pANaM jIvitA voropeyya,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故意奪取1動物2生命,犯懺悔。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優陀夷比丘因為不喜歡烏鴉,將烏鴉射下來,割斷其頭,並串在一起。
犯相
1.對象:動物
2.方式:奪取生命
無犯
1.無意。
2.不小心。
3.沒有起殺心。
4.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故奪畜生命,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故奪畜生命,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故殺畜生命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故奪畜生命,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故斷傍生命者,波逸底迦。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intentionally deprive a living thing of life,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注釋:
1.jIvitA voropeyya:奪取生命。〈語詞解釋〉124頁:「斷絕、破壞命根,阻止(生命)延續」。
2.pANaM:動物。〈語詞解釋〉124頁:「畜生道」。以六道的觀點來看,pANaM是有別於天、人、阿修羅、餓鬼、地獄等其它五道的「畜生道」;以生物的觀點來看,pANaM則是簡別植物界的「動物界」。因此這一戒的「殺生」是指殺「動物」,如此一來,便不會與懺悔十一「砍伐樹木」的範圍重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