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殺害動物

PAcittiya 61.Sv. 5, pAcittiya 61, 1; Vin.IV, p124.

  Yo pana bhikkhu saJcicca pANaM jIvitA voropeyya,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故意奪取1動物2生命,犯懺悔。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優陀夷比丘因為不喜歡烏鴉,將烏鴉射下來,割斷其頭,並串在一起。

犯相

1.對象:動物

2.方式:奪取生命

無犯

1.無意。

2.不小心。

3.沒有起殺心。

4.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故奪畜生命,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故奪畜生命,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故殺畜生命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故奪畜生命,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故斷傍生命者,波逸底迦。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intentionally deprive a living thing of life,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注釋:

 1.jIvitA voropeyya:奪取生命。〈語詞解釋〉124頁:「斷絕、破壞命根,阻止(生命)延續」。

 2.pANaM:動物。〈語詞解釋〉124頁:「畜生道」。以六道的觀點來看,pANaM是有別於天、人、阿修羅、餓鬼、地獄等其它五道的「畜生道」;以生物的觀點來看,pANaM則是簡別植物界的「動物界」。因此這一戒的「殺生」是指殺「動物」,如此一來,便不會與懺悔十一「砍伐樹木」的範圍重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