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態度不恭敬
PAcittiya
54.(Sv.5,
pAcittiya 54, 1;
Vin.IV, p113.)
AnAdariye
pAcittiyan ti.
不恭敬,犯懺悔。 |
因緣 |
佛在喬賞彌的瞿師羅園時,闡陀比丘行為違反僧團的規定,比丘們規勸他時,闡陀又顯出不尊敬的態度。 |
犯相 |
1.對象:人或法1
2.方式:不尊敬 |
無犯 |
1.說:「我們老師所教的有些問題。」
2.比丘精神失常。 |
備註 |
五分律:若比丘輕師及戒,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輕他比丘,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不受諫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輕他比丘,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不恭敬者,波逸底迦。
I. B.
Horner:In disrespect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
注釋:
1.戒條中作「不尊敬,犯懺悔」,只有動詞而沒有受詞;筆者根據〈語詞解釋〉
113頁:「不尊敬有兩種,不尊敬人和不尊敬法」,在「犯相」的「對象」中加入「人和法」。
〈語詞解釋〉並舉例說,如比丘因犯戒而受勸誡時,反而指責對方,是「不尊敬人」。若是犯戒而批評戒律,是「不尊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