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與未受戒者同宿
PAcittiya
5.(Sv.5,
pAcittiya 5, 2;
Vin.IV, p16.)
Yo pana
bhikkhu anupasampannena uttaridvirattatirattaM sahaseyyaM
kappeyya,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與未受具足戒者同宿1,超過兩、三夜,犯懺悔。 |
因緣 |
佛在阿羅毗的阿伽羅精捨時,一位新學比丘和信士在講堂內過夜,由於睡相不雅而受到信士批評。 |
犯相 |
1.對象:未受具足戒的人
2.方式:同一房間過夜 |
無犯 |
1.只住兩、三夜。
2.不超過兩、三夜。
3.住到第二夜後,在第三夜日出前離開2;再繼續住。
4.住的地方有屋頂,但四壁無牆。
5.住的地方四壁有牆,但沒有屋頂。
6.住的地方屋頂和牆壁都不完整3。
7.過夜的時候,未受具足戒的人躺著,比丘坐著。
8.過夜的時候,未受具足戒的人坐著,比丘躺著。
9.過夜的時候,未受具足戒的人和比丘都坐著。
10.比丘精神失常。
|
備註 |
五分律:若比丘與未受具戒人宿,過三夜,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與未受具戒人同屋,過三宿,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與未受大戒人共宿,過二宿至三宿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未受具戒人共一房宿,過二夜,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與未近圓人同室宿過二夜者,波逸底迦。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lie down in a sleeping-place
with one who is not ordained,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
注釋:
1.sahaseyyaM:同宿。也就是睡在同一個房間。
〈語詞解釋〉16頁對房間的定義是:
(1)
有屋頂、有牆壁,或是
(2)
不完全為屋頂、牆壁所遮障。
特別一提的是,這裡的屋頂和牆壁並不只限於木石等常見的材料,《善見律毗婆沙》779c16中說:乃至住的地方是用布搭成的房間,或牆只高一肘半,都算是懺悔。
《根有律》840b13列舉了四種房間的型態:
(1)
如普通的屋子、樓房,有屋頂且四面是封閉的空間。
(2)
如在牆壁安置窗戶。
(3)
四面有牆壁,而屋頂沒有完全遮蓋住。
(4)
不完全為屋頂、牆壁所遮障。
2.根據《善見律毗婆沙》779c20,如果和未受具足戒的人同房而宿滿三夜,也不算犯戒;到了第四夜仍和未受具足戒者同宿,才算犯戒。
3.以上第4、5、6項所列舉的情況中,第4項「沒有牆壁」,第5項「沒有屋頂」,第6項「屋頂和牆壁不完整」,都不構成「房間」的定義,所以在這種地方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過夜,不算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