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結眾受供養

PAcittiya 32.Sv.5, pAcittiya 32, 8; Vin.IV, p74.      

  GaNabhojane aJJatra samayA, pAcittiyaM. tatthAyaM samayo. gilAnasamayo, cIvaradAnasamayo, cIvarakArasamayo, addhAnagamanasamayo, nAvAbhirUhanasamayo, mahAsamayo, samaNabhattasamayo, ayaM tattha samayo ti.

 

    當結眾受供養時1,除了正確時候外,犯懺悔。在這戒中,這是正確時候:生病時,施衣時2,作衣時3,旅行時4,乘船時5,大眾集會時6,沙門供食時。在這戒中,這是正確時候。

因緣

  佛在王捨城迦蘭陀竹林時,提婆達多聚集比丘,集體至居士家接受食物。

犯相

1.對象:居士     

2.方式: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受供養

無犯

1.二至三位比丘一起受供養      

2.一起吃而不是一起受供養      

3.五種特別的供養7    

   (1) 固定的供養        

   (2) 以餐券領取食物的供養      

   (3) 每月十六日的月半供養      

   (4) 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的齋戒日供養    

   (5) 每月一、十六日的月初供養           

4.五種軟食物以外的食物。    

5.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受別請眾食,波逸提。除因緣,因緣者:病時、衣時、施衣時、作衣時、行路時、船上行時、大會時、沙門會時,是名因緣。

僧祇律:若比丘別眾食,除余時,波夜提。余時者:病時、衣時、行時、船上時、大眾會時、外道施食時。

四分律:若比丘別眾食,除余時,波逸提。余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是名因緣。

十誦律:若比丘別眾食,波夜提。除因緣,因緣者:病時、作衣時、欲道行時、欲船上行時、大會時、外道沙門施食時,是名因緣。

根有律:若複苾芻別眾食者,除余時,波逸底迦。余時者,病時、作衣時、道行時、船行時、大眾會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

I. B. Horner:In a group-meal, except at a right time,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 this case, a right time is a time of illness, a time of giving robes, a time of making robes, a time of going on a journey, a time of being embarked in a boat, when there is a great scarcity, a meal-time of recluses; this is a right time in this case.

注釋:

 1.gaNabhohanegaNa bhohane):結眾受供養。包括乞食及居士邀請。

      〈語詞解釋〉74頁:四位比丘受五種軟食的供養(參照懺悔二十九注釋4)。也就是說,如果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接受居士的供養,犯懺悔。

      至於這一戒的旨意,巴利《經分別》並沒有多作解釋。

      漢譯五部廣律中,除了《僧祇律》沒有記載這一戒的因緣外,其它四部律說法可分類如下:

   (1) 以僧團的和合為出發點──禁止某些比丘進食、某些比丘沒有進食

   《根有律》中說:「若於本處苾芻食時,應問院外苾芻「同來食不?」若不問而食者,得惡作罪;若院外苾芻食時,應問本處苾芻「來同食不?」若不問知,四人同食者,得波逸底迦」(大24, 1442, 824a26)。

    由上可知,《根有律》是站在僧團和合的立場制戒。

      《五分律》(大22, 50b14)內容大致與《根有律》相同。

   (2) 以居士供養比丘為出發點──禁止比丘結眾乞食,以免造成居士的負擔

   《四分律》:「雲何提婆達多癡人,與五比丘家家乞食耶? 提婆達多,我以無數方便利益慈湣諸白衣家,雲何提婆達多癡人,與五家家乞食耶」(大22, 657b26)。

      由於如果不是很富有的家庭,無法同時供養很多的比丘,所以禁止比丘結眾乞食,造成居士財力的負擔。

   (3) 上述兩點兼顧

   《十誦律》:「從今以二利因緣故,遮別眾食,聽三人共食──一利者,隨護檀越以憐湣故;二利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莫令惡欲人別作眾別作法與僧共諍」(大23, 93c5)。

      《十誦律》既防止比丘結眾乞食,使居士無法負擔,又避免因為小部分的比丘一起乞食,在僧團中形成小團體。

      《善見律毗婆沙》對於這一戒的解釋只有提到,比丘結眾受供養有兩種情形:一、比丘結眾向居士乞食,二、比丘結眾受居士邀請,兩者都是懺悔(大正24, 783c28)。

 2.cIvaradAnasamayocIvara dAna samayo):接受衣服的時候。〈因緣〉72頁:居士們準備先供養食物,然後供養比丘們衣服;但是世尊規定「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乞食犯懺悔」,所以比丘們沒有接受居士的邀請,導致衣服不夠穿。世尊因制接受衣服的時候,可以結眾受供養

      關於接受衣服的規定,參照捨懺二十八「存放特施衣過限」。

 3.cIvarakArasamayocIvara kAra samayo):製作衣服的時候。〈因緣〉72頁:居士準備供養作衣服的比丘們,但是世尊規定「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乞食犯懺悔」,所以比丘們沒有接受居士的邀請。世尊因制接受衣服的時候,可以結眾受供養。

      有關製作衣服的時間規定,參照捨懺一「存放多餘衣服」。

 4.由於旅行多數是結伴同行,食物不容易取得,所以旅行時可以結眾受供養

 5.同注釋3

 6.mahAsamayomahA samayo):大眾集會。

 〈因緣〉中,因為比丘安居結束後,要前去拜見佛陀,居士要請他們用餐,比丘因為佛制不能集體受供養,便拒絕居士的邀請。但是在〈語詞解釋〉75頁中卻解釋為:「二至三位比丘可以乞得食物,第四位比丘則無法乞得食物」,令人費解。

      參照五部廣律如下:

 《五分律》──每年比丘都會前去向佛陀問安,因為人數眾多,造成乞食困難,比丘請求佛陀准許集體受供養。(大22, 50c

 《僧祇律》──律本中記載:「祇桓精捨中梵本蟲噉脫,無此別眾食戒」。(大22, 362b

 《四分律》──有眾多比丘遊行至一小村落,居士體恤村落較小,比丘乞食困難,因此要設食供養,請求佛陀准許。(大22, 658b

 《十誦律》──王捨城中大集會,每戶人家都只有能力供養三位比丘而已,第四位比丘就無法乞得食物。這時候有些居士自願供養比丘們,請求佛陀准許集體受供養。佛陀准許後又規定,大集會的定義是八人以上的比丘。(大23, 94c

 《根有律》──大集會時有許多比丘聚集,有些居士自願供養比丘們,請求佛陀准許集體受供養。(大23, 823c

      由以四段說明中,便很容易將巴利律的〈因緣〉和〈語詞解釋〉貫串起來。因為在大眾集會時,大部分居士的經濟能力大多只能供養三位比丘,第四位比丘就很難乞得食物,所以某些居士自願要供養所有的比丘,但是佛已經制定比丘不能集體受供養,所以便改為「大眾集會」時除外。

 7.〈無犯〉75頁,說明這五種特別的供養如下:

   (1) niccabhattaMnicca-bhattaM,經常-食物):「平時就有施設的供食處」。

   (2) salAkabhattaMsalAka-bhattaM,票券-食物): 「以餐券領取食物的供養」。

   (3) pakkhikaM 半月,月亮呈半圓的時候(即印度曆每月十六日);「每月十六日的供養」。

   (4)uposathikaM 齋戒(佛教的齋戒日為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的供養」。

   (5) pAtipadikaM 月初,而且是每半個月的月初(即印度曆每月一日、十六日);「每月一、十六日的月初供養」。

      以上五種供養,都是為了適應饑荒的供養。《小品》〈住所犍度〉記載,某次世尊到一個村落時,正值饑荒,居士想要供養僧團,卻沒有能力供養僧團中全部的比丘,因此提出七種辦法:

   (1) 送食物到僧團(saGghabhattaM

   (2) 供養食物給指定的比丘(uddesabhattaM

   (3) 只邀請某些比丘到居士家受供養(nimantanaM

   (4) 分給僧團餐券,比丘憑餐券受供養(salAkabhattaM

   (5) 每月十六日供養(pakkhikaM

   (6) 每月一、八、十五、二十三日供養(uposathikaM

   (7) 每月一、十六日供養(pAtipadikaM

 世尊知道後表示,這七種方式都可以實行(Vin. II, 175)。

      另外,談到四資具的時候,世尊也說,出家須終生乞食維生,除了乞食外,還可以接受七種供養(即上述七種)(Vin. I,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