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命比丘尼聳恿居士供養食物
PAcittiya 29.(Sv.5, pAcittiya 29, 2; Vin.IV, p67.)
Yo pana bhikkhu jAnaM bhikkhunIparipAcitaM piNDapAtaM bhuJjeyya aJJatra pubbe gihisamArambhA,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食用明知是比丘尼去安排1的缽食2,除了居士已經事先準備好3,犯懺悔。
因緣
佛在王捨城迦蘭陀精捨時,偷蘭難陀比丘尼到某居士家乞食,告訴長者說:捨利弗、目犍連等尊者比不上提婆達多,應該供養提婆達多等,而不要供養捨利弗等尊者。
犯相
1.對象:比丘尼
2.方式:使她從中向居士周旋
3.動機:取得居士的供養
無犯
1.居士已經事先準備好。
2.由式叉摩那、沙彌尼取得食物。
3.五種軟食以外的食物。
4.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因緣得食食,除檀越先發心作,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食,除舊檀越,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教化因緣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因緣得食食,波夜提。除先白衣時善因緣。
根有律:若複苾芻知苾芻尼讚歎因緣得食食,除施主先有意,波逸底迦。
I. B. Horner:Whatever monk should eat alms-food knowing that it was procured through (the intervention of) a nun,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注釋:
1.例如居士本來沒有要供養某甲比丘,比丘尼向他說:「某甲比丘善於說法、多聞、精通經律論,你應該供養某甲比丘。」使這位居士供養某甲比丘。或稱為「斡旋」(paripAcita)。見〈語詞解釋〉67頁。
2.〈語詞解釋〉67頁:「食物」即五種軟食中的其中一種。根據懺悔三十五〈語詞解釋〉83頁:「軟食」是指米飯、粥、麥、魚、肉五種食物。
3.如果居士本來就是要準備給某甲比丘,比丘尼從中再勸居士供養這位某甲比丘,某甲比丘雖然受請,也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