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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十三僧殘 1. 故意出精
注釋: 1.supinantA:夢境,夢中。在睡夢中泄出精液,即「夢遺」。 2.saGghAdisesa:saGgha-Adi-sesa(僧伽-最初-最後) 根據〈語詞解釋〉 112頁:違犯僧殘戒的比丘,其別住、出罪等事,不能由一個或數個比丘作決定,而必須由二十位比丘一起表決。 《根有律》 617b7:如果比丘犯了四驅擯罪,就會被逐出僧團,不能和僧眾共住;但是犯了這十三個僧殘戒的話,還是可以留在僧團中。也就是說,由最初(Adi)的舉罪到最後(sesa)的出罪,都必須由二十位僧眾(saGgha)決定。 而且相對於驅擯罪,犯了這十三條戒的比丘還可以「殘留」在僧團中,因此漢譯「僧殘」,保留了「由僧眾決定」以及「殘留在僧團中」的意思。筆者也沿用此語。 另外,平川彰在《原始佛教ソ研究》257頁中提到,梵文的atisesa還保留「殘餘」的意思,巴利文的Adisesa可能是由atisesa轉化而來,但是卻已經失去「殘留」的意思了。 至於僧殘戒的處理方式,Vin.III, 186頁中說明,十三僧殘的前九條戒,初犯便構成僧殘,十至十三項則是犯後受勸三次不改才構成犯罪。如果犯了僧殘戒,覆藏幾天,便離開僧眾「別住」幾天(parivAsa;詳見《小品》〈別住犍度〉,Vin.II, p31∼37);別住後,再行「摩那埵」(mAnatta)──六夜別住; 之後,由二十位比丘羯磨決定是否能夠出罪,如果不足二十位比丘就不能舉行「出罪羯磨」(詳見《小品》〈羯磨犍度〉,Vin.II, p38∼72)。 3.根據〈語詞解釋〉13頁,故意出精的方式有:(1)自身:自己的手或身體其它部位。(2)外物:別人的手、樹葉等身體以外的物品。(3)自身和外物都用。(4)空中動腰。 (5)驅使欲念。(6)大小便。(7)風。(8) 蟲咬。 而動機又可分為:(1)身體健康。(2)樂受。(3)醫治自己(的欲念)。(4)佈施、福德、祭祀、生天。(5)得(胎兒)的種子。(6)試驗、戲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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