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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搶後向非親戚居士乞衣過限
注釋: 1.原文只有 “taJ”(他),〈語詞解釋〉214頁:「指衣服被搶的比丘」,本戒還是和供養衣服有關,所以律本解釋時,多承上一戒,將情況設為「比丘衣服被搶走」。 2.bahUhi cIvArehi abhihaTTum pavAreyya:帶來很多衣服而任比丘取用。《善見律毗婆沙》775頁:「自恣請:若有所須隨意取」。 3.santaruttaraparaman(santara-uttara-paraman):最多只能拿內衣和上衣。〈語詞解釋〉214頁中並說:如果三件衣服都被搶,只能拿兩件。兩件衣服被搶,只能拿一件。如果只有一件衣服被搶,就不能接受任何衣服。 《善見律毗婆沙》775頁補充:如果三件衣服都被搶,只能拿兩件衣服,其餘的衣服再到別地方索取。 總而言之,因為並非每個居士都很有錢,三件衣服都失去時,最多向居士索取內衣和上衣,這樣既可以減少他們的負擔,比丘也不致裸露身體或只穿內衣。 4.律本記載的這段話有待商榷。捨懺六「向非親戚居士乞衣」規定﹕「除了衣服被搶走或損毀外,若有比丘向非親戚男女居士索求衣服,犯捨懺」,不過《經分別》又補充說,「可以向親戚索求」。但是這一戒的〈制戒因緣〉說「世尊規定,失去衣服的比丘,可以向沒有親戚關係的居士索求衣服」,並不太正確。其實,如果不管《經分別》的解釋,單從捨懺六「向居士乞衣」這一戒來看,失去衣服的比丘都可以向居士索求衣服,至於有沒有親戚關係,已經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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