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從事物品交易

 

Nissaggiya 20. Sv.4, nissaggiya 20,1; Vin.III, p241.

  Yo pana bhikkhu nAnAppakArakaM kayavikkayaM samApajjeyya,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從事於各類買賣事宜1,犯捨懺。

 

因緣

  佛在捨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優婆難陀比丘和一位遊學的人交換外衣,後來遊學者後悔交換,想要換回來,優婆難陀不肯,遊學者大為不滿。

犯相

1.對象:物品

2.方式:買賣、交易

無犯

1.問了價格後,命執事人2去交換。

2.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種種販賣求利,尼薩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種種販賣生色、似色,尼薩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種種販賣者,尼薩耆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種種販賣,尼薩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種種出納求利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engage in various kinds of bartering,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forfeiture.

 

注釋:

 1.〈語詞解釋〉242頁:衣服、食物、被褥、藥、化妝品、牙籤(參懺悔四十注釋2)、還沒有織成布的紗線等。這些顯然都是生活必需品。

 2.kappiyakArakassa:執事人,漢譯「淨人」。為僧團做事的居士。捨懺十「向居士索取衣服時過於急切」中,當居士供養金錢給比丘時,比丘不能收受,請居士交給「執事人」保管,其意義也是和這裡所說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