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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接受金錢
注釋: 1.jAtarUparajataM:金銀。〈語詞解釋〉238頁:「金」(jAtarUpa)即黃金。「銀」(rajata)即銅錢、木錢、樹脂錢等。所以「金銀」主要是指可以買賣東西的保值物,翻譯為現代的用語即是「金錢」。 2.〈語詞解釋〉238頁:心想,「這是尊者的東西」,而加以存放。是說為比丘收藏金錢的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錢,而加以存放。 3.這個不犯的條件是說,雖然接受了金錢,但卻不當作是自己的金錢來花用,而加以保管。《善見律毗婆沙》777頁舉出一例:居士用金錢供養比丘,雖然比丘說:「不能接受金錢」,但居士說:「我已經決心佈施,不可以再帶回去」,便把錢放在地上走了,這時候比丘就必須看守金錢,等候其它居士來為他處理。 所以從戒條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構成犯戒的重要條件並不是接受金錢,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願意接受金錢,且把金錢當作是自己的話,便犯了捨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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