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接受金錢

 

Nissaggiya 18. Sv. 4, nissaggiya 18, 1; Vin.III, p237.

  Yo pana bhikkhu jAtarUparajataM uggaNheyya vA uggaNhApeyya vA upanikkhittaM vA sAdiyeyya,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銀1,或是允許放在一旁2,犯捨懺

 

因緣

  佛在王捨城竹林精捨時,優婆難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居士預留的肉被兒子吃了,所以用錢代替肉供養比丘;優婆難陀接受了錢後,居士批評比丘也像在家眾一樣接受金錢。

犯相

1.對象:金錢

2.方式:(1) 接受、

        (2) 請別人代收、存放

無犯

1.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不當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3

2.比丘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尼薩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染著者,尼薩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薩耆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銀,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薩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take gold an silver, or should get another to take it (for him) , or should consent to its being kept in deposit (for him),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forfeiture.

 

注釋:

 1.jAtarUparajataM:金銀。〈語詞解釋〉238頁:「金」(jAtarUpa)即黃金。「銀」(rajata)即銅錢、木錢、樹脂錢等。所以「金銀」主要是指可以買賣東西的保值物,翻譯為現代的用語即是「金錢」。

 2.〈語詞解釋〉238頁:心想,「這是尊者的東西」,而加以存放。是說為比丘收藏金錢的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錢,而加以存放。

 3.這個不犯的條件是說,雖然接受了金錢,但卻不當作是自己的金錢來花用,而加以保管。《善見律毗婆沙》777頁舉出一例:居士用金錢供養比丘,雖然比丘說:「不能接受金錢」,但居士說:「我已經決心佈施,不可以再帶回去」,便把錢放在地上走了,這時候比丘就必須看守金錢,等候其它居士來為他處理。

      所以從戒條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構成犯戒的重要條件並不是接受金錢,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願意接受金錢,且把金錢當作是自己的話,便犯了捨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