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蠶絲作被褥

 

Nissaggiya 11. Sv. 4, nissaggiya 11, 1; Vin.III, p.218.

  Yo pana bhikkhu kosiyamissakaM santhataM kArApeyya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若有比丘製作混有絲的被褥1,犯捨懺。

 

因緣

  佛在阿羅毗的阿伽羅精捨時,六比丘向養蠶的居士索取蠶絲作被褥,居士認為自己本身福薄才從事這種殺生的行業,比丘卻還向他們要蠶絲。

犯相

1.對象:被褥

2.方式:加入了蠶絲

無犯

1.做傘蓋2、地墊3、帷幕、椅墊4、蒲團5

2.精神不正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新憍賒耶作臥具,尼薩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憍奢耶雜純黑羺羊毛作新敷具,尼薩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雜野蠶綿作新臥具,尼薩耆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新憍奢耶作敷具,尼薩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複苾芻用新高世耶絲綿作敷具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s should cause a rug to be made mixed with silk,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forfeiture.

 

注釋:

 1.santhataM:漢譯「敷物」「臥具」。這個字是動詞santharati(散佈、鋪開)的過去分詞,有「墊子」「毯子」的意思。

      道宣律師認為santhata是三衣的總稱(大正40, 69a24),但附議的人很少。

      如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便批評道宣將santhata解釋為三衣。他認為,世尊不限制用蠶絲做三衣,是為了省卻比丘們找布的麻煩;但如果把「臥具」解釋為「三衣」,使得一些出家人不穿容易獲得的綢緞,反而去尋求難找到的棉布,障礙道業(大正54, 212c22:「凡論絁絹,乃是聖開,何事強遮,徒為節目?斷之以意,欲省招繁,五天四部並皆著用,詎可棄易求之絹絁,覓難得之細布,妨道之極」)。

      義淨認為這一戒所說,不能用蠶絲製作的,不是三衣,而是「褥」──被褥(大正54, 213a23:甯委本文元來是褥)。

      同樣的,近代學者佐藤密雄也支持義淨的看法(見《原始佛教教團研究》758頁──「(四)臥具與絹衣」)。

      以上首先確定了santhata是「臥具」而不是「三衣」,至於「臥具」所指為何?

      如果由santhata的動詞santharati(散佈、鋪開)來看,被褥正符合這個動詞的原義。臥具中,床榻不可能用布做成,不予考慮;幃帳和枕頭可以用蠶絲做(參見本戒的〈無犯〉);這和義淨的「褥」不謀而合──也就是放在床榻上的「被褥」。

 2.vitAnaM:遮雨的雨篷,遮太陽的天篷或是傘等。

 3.bhummattharaNaMbhumma-ttharaNaM):鋪在地上(的墊子)。

 4.bhisiM:椅墊,參照懺悔十四注釋3

 5.bimbohanama:蒲團。同上,注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