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四驅擯

1.不淨行

PArAjika 1.Sv. 1, pArAjika 1, 7; Vin.III, p23.

  Yo pana bhikkhu bhikkhUnaM sikkhAsAjIvasamApanno, sikkhaM apaccakkhAya dubalyaM, anAvikatvA. MethunaM dhammaM paTiseveyya; antamaso tiracchAnagatAya‘pi, pArAjiko hoti asaMvAso’ti

  若有比丘,具足了比丘的學處及生活規則1,沒有放棄學處2,沒有表明自己意志怯弱3,而從事不淨行4,即使物件是動物,也犯驅擯5,不共住6

 

因緣

  佛在毗捨離時,須提那比丘回家鄉乞食,他的母親告訴他說,如果他沒有留下後代,將來財產會被國王沒收。須提那便和以前的妻子行不淨行。

犯相

1.對象:(1) 人、鬼神、畜生三趣中,

        (2) 雌性的肛門、陰道7、口

        (3) 雄性、無男性器官者8的肛門、口

2.動機:(1) 主動:自己生起欲心而行不淨行

        (2) 被動:不是出於本身欲念所構成的不淨行

3.方式:置入生殖器官

4.結果:接受樂受

無犯

1.不是故意的。

2.被動且未產生樂受。

3.比丘精神失常、情緒不穩定9、受病痛所苦。

4.第一個犯的人10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戒羸不捨,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

僧祇律:若比丘於和合僧中受具足戒,不還戒,戒羸不出,相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四分律: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還戒,戒羸不自悔,犯不淨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十誦律:若比丘共諸比丘入戒法中,不還戒,戒羸不出,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事。

根有律:若複苾芻與諸苾芻同得學處,不捨學處,學羸不自說,作不淨行,兩交會法,乃至共傍生,此苾芻亦得波羅市迦,不應共住。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possessed of the training and mode of life for monks, but not disavowing the training and not declaring his weakness, should indulge in sexual intercourse, even with an animal, is one who is defeated, he is not in communion.

注釋:

 1.bhikkhUnaM sikkhAsAjIvasamApannosikkhA-sAjIva-samApanno):接受了比丘的學處和生活規定。

    〈語詞解釋〉24頁(《Vinaya PiTakam》第三冊,24頁的語詞解釋部分,以下簡稱「〈語詞解釋〉○○頁」):「學處即三學中的增上戒學、增上定學、增上慧學。這裡的學處特指增上戒學」。同上,24頁:「生活規定是世尊制定的學處,學習此者,即是接受了生活規定」。

    巴利三藏中,與增上律學有關的律藏,除了二二七條比丘戒外,更有犍度部的種種生活規定,這裡所指的學處、生活規定,應不出律藏的範圍。

    另外,比丘身份的完成,除了要由大眾表決三次、十位具十年戒臘的有德比丘在場作證外,還必須是本人自願(Mv.1, 29; Vin I, p55)。願意加入僧團的人,必須至僧團禮拜眾比丘,請求剃度出家,三次表決通過後,進行承認(upasampAdeti)的儀式,在儀式中並告訴受戒者出家的生活規定(Mv. 1, 30; Vin I, 58)。

 2.sikkham apaccakkhAya:不放棄(比丘的)生活規定。

 3.dubbalyam anAvikatvA:沒有表明(自己的意志)薄弱。如果比丘不願意過出家生活時,只要他明確地向一個人說:「我捨佛」或「我捨法」、「我捨戒」,就算已經還俗,放棄比丘身分(詳見〈語詞解釋〉2428頁)。

 4.methunaM dhammam paTiseveyya:從事交媾行為。methunaM意為「性交」「交媾」。

 5.pArAjika:驅擯。《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十誦律》都譯為「波羅夷」,《根有律》譯為「波羅市迦」。

    pArAjika可能由para-ajpara-ji而來;√aj有「驅擯」、「趕出」的意思,√ji有「打敗」、「征服」的意思,所以pArAjika可以譯為「驅擯」或「他勝」(《巴英辭典》454頁;《佛典混合梵語辭典》342頁)。筆者選用「驅擯」一詞,有兩點原因:

   (1)由《經分別》的體例來看,除了最後的眾學戒外,其它的僧殘、捨懺、懺悔、悔過等(以上四個語詞皆作者新譯,詳細請參照僧殘一•注釋2、捨懺一•注釋4、懺悔一•注釋2、悔過一•注釋3、眾學一•注釋3),都是以處理方式命名,「驅擯」一詞符合這個原則。

   (2)〈語詞解釋〉28頁:「所謂pArAjika,如同人斷了頭,雖然有身體還是會死」,同上47頁:「所謂pArAjika,如同樹上掉來的枯葉不能再綠」,同樣地,比丘犯了這一重罪後,會遭到「驅擯」,並且取消比丘資格。

 6.asaMvAsoa-saM-vAso):不共住。〈語詞解釋〉28頁「共住」意為:「一起羯磨,一起誦戒,遵守相同的規定」。

 7.passAvamagga:漢譯「小便道」。passAva意為「小便」。

 8.paNDaka:漢譯「黃門」,指沒有生殖器官的男性。

 9.khittacittakhitta意思是「亂、攪動」,khittacitta表示情緒處於非常混亂的狀態。

 10.以下各戒,第一個犯的人皆不犯,故在表中不重複列出。